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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聯外道路僅寬3公尺仍准建10層集合住宅,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失當

  • 日期:115-05-20

監察委員:施錦芳、蔡崇義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大雅區○○段(下同)1685地號集合住宅建築許可案,未經毗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逕於他人土地指定建築線供通行使用,復未整體檢視建築基地與聯外道路通行條件,僅以基地內私設通路即認定符合通行需求,遽予核發高層集合住宅建築許可,造成基地內外通行系統無法銜接一致,影響出入安全及消防救災。監察委員施錦芳及蔡崇義調查認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涉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19日通過兩位委員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調查委員表示,民法第765條明定,所有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惟都市發展局為該集合住宅興建需要,未經1672、1673、1683、1688及1669-1地號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逕自於其土地指定建築線供通行使用,形同以行政處分課予第三人供公眾通行義務,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顯逾必要程度,並有圖利之嫌。

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建築線指定屬公法上建築管理措施,其目的在於界定建築物與道路之關係,以維持建築秩序及確保公共安全,而非作為創設道路或擴張公共通行範圍之工具。本案都市發展局無視相關土地均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法應供農業使用,既未經使用許可程序,亦未審酌使用限制,即以中心線向兩側退縮方式指定建築線,將其視為當然可供開闢道路之用,顯與法規意旨不符。

調查委員另表示,本案基地聯外道路現況寬度僅約2.9至3.49公尺,惟都市發展局未整體檢視建築基地與聯外道路之連接條件,僅以基地內已留設6公尺寬私設通路,即率予認定符合通行需求,並核准興建地上10層、地下2層之集合住宅。該局未就建築規模所衍生之交通負荷、避難疏散及消防救災需求審慎評估,反透過指定建築線及要求退縮等方式,企圖將原不具道路性質且現況未供通行使用之私人土地作為通行範圍,造成基地內外通行系統無法銜接一致,影響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之有效運作,核有未當。

調查委員最後表示,農業局就1688地號農牧用地申請部分變更作私設通路使用,經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定符合規定而同意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尚非無據;惟都市發展局辦理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築許可,相關認事用法與審查作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並移請臺中市政府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