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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112年間調查審議該校甲師疑遭乙師性侵害事件,忽略性同意權之『No means No』原則,陷入『理想被害人』之迷思,而認定乙師行為不構成性侵害,有檢討餘地。 乙師行為嗣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犯強制性交罪,東華大學亦因甲師114年間再度提起申訴,重為調查認定乙師行為構成性侵害,並將乙師解聘。 監察院呼籲勞動部及教育部以本案為鑒,全面改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品質,並應由東華大學對於該校師生持續提供輔導令其安心教與學。

  • 日期:114-11-14

監察委員:范巽綠、王幼玲

國立東華大學(下稱東華大學)處理該校甲師遭乙師性侵害事件疑涉違失,經監委范巽綠、王幼玲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

本案甲師於112年8月8日向東華大學申訴,其在111年10、11月期間遭同校乙師性侵害,惟該校該次調查認定「乙師行為不成立性侵害」。另一方面,因東華大學依法同步辦理社政通報,此事件亦進入司法偵查程序,隔(113)年8月20日由花蓮地檢署對乙師提起「妨害性自主」之公訴,且今(114)年7月17日經花蓮地院裁判乙師「犯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明顯可見行政調查及刑事偵查就性侵害之事實認定截然不同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東華大學性平會當時所為調查,對甲師、乙師各訪談1次遽即認定,又甲師表示事發後出現退縮、易受驚嚇、生活作息改變等身心狀況變化,該校未尋思以相關人、第三人之意見或資料輔助釐清真相,難認已善盡查明之責;且當時即使學校調查發現乙師在與甲師獨處的過程中確有聽到甲師「拒絕」之意,卻忽略性同意權之「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原則,無視乙師未尊重甲師意願之不當行為,並認為甲師事後還能與乙師繼續合作教學,反應不像一般的被害人,因此否定性侵害行為之存在,乃陷入「理想被害人」之迷思(註),有檢討餘地。

此外,性侵害通常發生於隱密場域,被害人舉證不易;本案甲師事後決定對乙師提出申訴前,即擔心證據不足,因此在112年6月期間要求乙師撰寫「承認性侵害並承諾遠離甲師」之切結書以作為證據。惟此一事證,經東華大學認定不具證據能力,在法院這端卻認為「乙師自白具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而有證據能力」。從而影響本案行政調查及刑事偵查結果。

監委表示,性侵害犯罪通常為「密室犯罪」,舉證或查證均不容易,故調查時應審酌運用被害人指述以外的補強證據進行合理推論、綜合判斷,司法實務見解已是如此,此外,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方能期待落實預防性侵害犯罪、保障性別平等權益;從東華大學此一事件整體發展過程觀之,行政調查雖然不像司法偵查有強制搜索、扣押或傳喚證人的權限,可能造成若干侷限,但回歸行政程序法意旨,行政調查仍應以瞭解事實真相為目的,未來不僅應由東華大學加以檢討並注意性別事件調查人員以及性別事件專責審議組織成員之選任及專業素養,相關主管機關也應以本案為鑑,強化行政與司法兩端溝通以消弭調(偵)查落差。

根據調查報告,114年4月30日因甲師不滿校方調查結果,再度提起申訴(下稱東華大學第2次調查),進而重新認定乙師行為構成性侵害與性騷擾,並已將乙師解聘。惟監察院調查發現,乙師行為在112年間,雖經東華大學認定不成立性侵害,卻屬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並建議乙師應接受16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但截至目前,東華大學終身學習平台卻未見乙師有相關課程紀錄;又東華大學114年再次啟動調查的關鍵,係因甲師再提起申訴,對此該校坦言「若甲師未再提起申訴,不會追蹤司法偵查裁判進度,也不會重啟調查」。監察院認為,東華大學對於性別事件後續發展及處置的追蹤,有精進空間。另基於積極保障當事人權益,彌補行政調查之侷限性,未來須否就行政調查與司法偵查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建立有關聯繫處理機制,容應由行政院督同所屬研處。

東華大學此一性別事件,因雙方均為教師,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卻恰逢性工法112年修正、113年施行之過渡期,而有不同做法:該校第1次調查時,係委託該校性平會組成3人調查小組(其中一人聘自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第2次調查時則依性工法相關規定,由該校「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申訴評議會」中的4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其中1人具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資格)。

監委表示,過去因為性平法對於性別事件調查程序的規範與配套措施較為明確,發生在校園中的性工法案件,通常委託性平會處理,但為回應不同之法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114年1月教育部已函釋,適用性工法事件,回歸性工法規定辦理;未來應由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研商充實相關性工法之配套措施,以協助校園職場辦理適用性工法之事件時更臻圓滿。另外,東華大學反映,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人力分布不平均,不利於偏遠地區學校聘用專業調查人才,監委要求主管機關應重視該情並予回應。

此外,甲師指控其向學校通報檢舉性侵害事件後,仍在校園中遇過乙師3次,感到害怕。對此,東華大學人員表示:「當初沒有想到,因為2名教師所屬學院相隔甚遠,停車的位置也隔很遠,可能最多是在校門口遇到」。監察院認為,東華大學雖已依法提供甲師相關輔導資源,也依法於調查期間停聘乙師,但基於同理被性騷擾或性侵害者的感受,在隔離兩造之措施方面,有可精進之處。又,東華大學學生是否因為此一事件受到與學習無關之干擾,應由東華大學持續關心瞭解,以保障師生權益。

註:參照本案花蓮地院判決指出:「性侵害被害人案發後會否再與加害人見面、連繫等,實受甚多因素影響,不能據以被害人之事後表現非如一般社會所想像、設定之典型被害人形象,即逕認並無性侵害之事實……」等語,則本案辯方質疑甲師未立即對外求助或就醫驗傷,甚至認為甲師應該要能事前預防侵害以保護自己,而稱甲師顯非遭性侵害之被害人應有反應云云,無非係以刻板印象中所設想被害人應有之模式要求甲師表現出被害人應有的行為反應,即謂陷入「理想被害人」之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