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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校編制內職員未適用勞基法,予以尊重,惟教育部遲未依108年決議全面清查,也未積極參採勞動部校園勞檢案例,歷來爭議不斷,罔顧職權,核有重大怠失,監察院提案糾正;另,華語教師之勞基法權益迄未落實、整體私校勞動權益有待改善,監察院促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檢討

  • 日期:114-10-16

監察委員:賴鼎銘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10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教育部,並促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賴鼎銘調查發現,勞基法為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私校編制內職員應否比照適用,尚無調整共識,予以尊重;然,「私校編制內職員」之勞動權益規範長期處於「非勞非教非公」狀態,教育部依法應負督導權責;而以高教為例,該部前於108年抽樣調查18所私校,查有非依個別職員待遇標準支領加班費、特別休假日數偏低等相關違失,嗣於同年之研商會議決議,該部應全面盤點,並對照勞基法相關規範,引導私校修正規章等作為;惟時逾6年,教育部雖稱已強化宣導及研提獎補助指標,卻迄未依權責通盤清查、復未積極監督改善,然實務案例不乏積欠工資等相關權益損害情形,實罔顧主管機關職權,核有重大怠失。

 另,「私校編制外職員」自103年8月起已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及所轄依法於111-113年進行公私立大專校院勞檢共223場次,經查違反勞基法並處罰鍰共計53場次(90項次違失),金額計約213萬元違規態樣以「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為大宗、呈增長趨勢部分私校甚涉重複違規或同時違反多項規定之情形,嚴重損及校園勞動權益;又,近3年全國私校勞資爭議調解案共158件(僅76件成立調解,占比48.1%),亦以「積欠工資」等相關類別為主(占比29.1%,未含調整工資爭議等類),況近4年私立大專校院大量解僱件數10件、總計通報人數已達377人,整體私校退場衝擊已可預期,惟結構性問題長期未解,再再顯示校園勞動權益實屬不利教育部允應儘速通盤會同勞動部檢討解決

監察委員並指出,我國華語教師(下稱華師)長期定位不明且勞動爭議頻仍,如有部分學校對於不定期契約認知不足,或有自行約定以委任聘僱,進而排除管理及勞健保納保責任等例,歷來引發重大質疑;113年10月11日,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各校附設華語中心之華師非依各教育人員相關法令進用者,應適用勞基法;教育部方於同年11月間通函各大專校院應依勞基法規範執行,經統計114年現職華師約8成均適用勞基法;惟部分大學仍未釐清華語教師不定期契約之具體適用、中止勞動契約及預告之方式、資遣費及特休計算等相關實務問題,亟待教育部賡續會同勞動部通盤督導、落實查核,俾保障整體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