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已知悉A女已婚,於113年11月21日晚間宴飲後,與A女共同前往汽車旅館並發生性行為,且於翌日傳具性意味之不當言語,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學校首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0月15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作為學校首長,兼任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且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其已知悉A女已婚,於113年11月21日晚間宴飲後,原2人擬返回受訓單位安排之訓練中心住宿,卻因Uber下車地點誤設,又因司機無法再協助載其等返回訓練中心,故司機遂依被彈劾人指示,前往最近之汽車旅館,被彈劾人並與A女發生性行為,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監察院調查,被彈劾人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明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
二、被彈劾人以通訊軟體向A女表示具性或性意味之不當言詞,與其送陳監察院之紙本文件檔案中所載與A女對話,逕獨將文中部分文字捨去,實有意掩蓋性騷擾A女之實,更凸顯被彈劾人身兼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卻嚴重欠缺性別意識,並不具性別敏感度,未能反思其不當互動界線,花蓮縣政府雖已核予記2小過,顯不足以警惕被彈劾人所作違失行為。
三、被彈劾人上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且現已獲機關懲處尚顯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