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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調查移工遭性侵未通報、被迫和解與強制性交罪通緝犯仍可聘用移工案,揭露制度漏洞與地方政府怠失,提案糾正促請勞動部及地方政府澈底檢討改進

  • 日期:114-08-23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移工甲女及乙女通報遭受雇主或家屬性侵害及不當對待案件,發現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在多個關鍵環節顯有疏失,移工保護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嘉義縣政府及基隆市政府,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8月20日審議通過。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說明,移工甲女遭違法仲介至嘉義縣某家庭從事照顧工作,上工首日即遭雇主A之家屬性侵,仲介得知後未通報勞工及警察機關,協調甲女以10萬元和解,甲女身心嚴重受創,三度更換新雇主,皆因心理創傷而無法穩定工作,憾事發生一個月後,只能黯然返國;移工乙女受僱於基隆市某家庭從事照顧工作,出面申訴遭受雇主B不當對待,經查雇主B因涉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為有罪判決定讞,因拒不到案入監執行遭檢察機關發布通緝,惟雇主B卻仍於通緝期間以自己名義合法申請直接聘僱乙女照顧B之家屬,且被帶離工作地點外實際未照顧B之家屬。

地方政府明顯怠失,難辭其咎

本案糾正案文指出,不肖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甲女予未具聘僱資格之雇主A,於知悉甲女遭雇主家屬性侵,未通報反強迫甲女和解,均構成重大違規,嘉義縣政府於111年3月知悉,卻全然未依法調查與處理,猶推諉卸責,直至113年5月因本院就甲女案約詢勞動部主管人員,嘉義縣政府收到勞動部函詢後始啟動調查,至同(113)年8月完成行政裁罰仲介公司,已歷時2年2個月有餘,嚴重延宕,違反即時保護與依法行政之基本義務,顯有怠失。

糾正案文另指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聘僱移工通報3個月內,應至工作地點完成實地查訪,惟乙女明確表示自112年9月受聘雇主B起至113年6月警方救出為止,從未與基隆市政府人員接觸,基隆市政府於本院詢問時亦坦承未實地訪視,顯與規定不符,此外對於雇主B疑使乙女從事許可範圍外工作,及未於許可地點工作之情事,基隆市政府迄未查明或處理,行政作為消極,怠失情節重大。

  勞動部不良雇主管制機制存在缺陷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就雇主B為性侵犯罪定讞通緝犯仍能聘僱移工一事發現,現行對不肖雇主管制係依勞動部訂定之裁量基準,以「經起訴、緩起訴或一審有罪判決」為啟動管制前提,且受管制之違法行為相對人僅限雇主所聘僱之移工,明顯管制對象界定與實際風險嚴重不符;此外,勞動部以司法起訴或判決為管制時點,致使不良雇主得以在漫長司法程序中持續聘僱移工,勞動部亦未建立主動監控司法案件進度機制,僅被動於案件曝光或外部介入後,才行文法院取得起訴或判決結果後錄案管制,形成犯罪黑數。勞動部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皆存在重大缺失,未能有效保障移工權益及人身安全,應予糾正。

  勞動部應終結「試工」陋習

本案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甲女離境前一個月已更換3次雇主,勞政機關登錄卻仍為雇主A之前一任雇主,違反雇主應於接續聘僱移工或終止聘僱關係後的3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規定。此類似「試工」陋習,源於勞動部允許雇主事後補報,不僅導致系統資訊延遲更新,並使得雇主得以先試用移工,卻無須承擔該段期間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損害移工的基本權益,勞動部應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沉痛呼籲,移工是臺灣社會的一份子,政府有責任確保移工在工作與生活中免於恐懼與剝削,不幸事件發生後應積極提供法律及心理諮商等協助。然而,甲女及乙女案反映中央與地方在移工保護上的多重斷點與責任落差,地方政府移工事務處理怠慢、勞動部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皆有明顯不足,已對移工人身安全與勞動權益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