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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遭拒絕陪同身心障礙者進入營業場所 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4-05-03

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

據悉,臺北市發生某視覺障礙者至餐廳用餐,詎遭店家以「寵物」不得入內為由,拒絕視障者之合格導盲犬進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情。事涉身心障礙者得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等陪同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等場所之權益落實情形,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第100條規定,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等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合格輔助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反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惟該規定自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起,迄今已滿10年,合格導盲犬遭受誤解、歧視仍時有所聞,致無法陪同身心障礙者自由進出上述場所之情事發生。究相關法令落實情形為何?權責機關有無善盡宣傳及監督之責?該如何營造友善融合的社會環境?實有深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