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委員紀惠容調查「印尼籍船員及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遭查獲」等情案,發現基層船員及漁工孤立無援,欠缺海上工作、生活完全自主之權利,相關執法機關對「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及處理機制未盡明確,第一線執法人員亦未充分瞭解基本人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又外籍犯罪嫌疑人遭逮捕後,未落實通知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矯正機關也未引進通譯,告知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平等原則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告知原則。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勞動部、外交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所屬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並加強對移工毒品危害宣導、檢舉及相關防制作為

  • 日期:112-03-22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之「印尼籍船員及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遭查獲」等三案。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應督促內政部、勞動部、外交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確實檢討改進,並將調查報告製成英文譯本,轉送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駐我國代表處參考。

紀惠容指出,對於受僱之基層外籍船員及漁工,需受船舶主掌人員指揮,欠缺海上工作、生活完全自主之權利,又處境脆弱,故對於非法運輸物品內容及航海過程,是否有違法性認知而具有責性,且外籍基層船員及漁工多為底層勞動工作者,相關法令及對自我人身權利保護不甚了解,故不知情而參與其中之基層船員及漁工,其孤立無援的處境,若再加上語言不通,無處可逃離或求援,處境十分脆弱。再者,紀惠容表示,國際有關人口販運文書,如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0年人口販運報告」已將使人犯罪列為人口販運樣態之一,發現全球以強迫犯罪的人口販運形式,約佔人口販運全部樣態之6%;受害者被利用從事犯罪活動,從扒竊到吸毒、種植毒品或販毒;另歐盟「2011年預防和對抗人口販運及保護其受害者指令」,採用比2002年所提框架決定更廣泛的人口販運概念,包括其他形式的剝削,如剝削乞討、利用犯罪活動進行剝削,有關「販毒」也是一種屬於強迫勞動之人口販運樣態,而此類樣態構成,以犯嫌具有「剝削」目的,並透過施以強迫、利用脆弱處境等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而法務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海巡署等主責人口販運案件查察機關,及主要偵辦外籍船員及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之機關,目前均未曾有運輸毒品被鑑別為「人口販運」之案例

紀惠容委員指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販毒集團,其背後存在龐大之不法利益,且多為組織及跨國性犯罪,為維持其非法情事不被查獲,對於參與或知情者,若不配合是無退路可言,而不知情參與其中之基層船員及漁工,在語言不通情境之下,即便有懷疑,亦是無處可逃離或求援,處境十分脆弱,他們被迫或被欺騙協助運輸毒品行為實「無期待可能性」。依相關經驗法則,應為承辦案件之司法及警察人員具備之常識,而未就船舶在外海、公海運輸毒品之犯罪行為及行為人分工結構性分析,認為在同一艘船舶工作人員均屬共犯,對我國多年來遵從兩公約,竭盡所能在保護人權之工作上,恐背道而馳

為了調查,監察委員紀惠容赴高雄海星移工收容中心、臺北監獄,訪視因涉毒案遭起訴拘留或入獄之外籍船員及漁工,因不通曉中文,並未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得因自白、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權責機關於查獲販毒集團利用船舶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時,應釐清案情,除依人口販運防制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外,亦應明確(透過通譯)告知外籍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有關規定,除獲法律恩典並節省司法資源。

紀惠容訪問受刑人也發現,外籍受刑人一體適用我國之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假釋等規定,爰監獄對外籍受刑人,入監時應使其確實知曉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尤其在外籍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之獎懲、賠償、陳情、申訴起訴,攸關其等權益甚鉅,再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刑法假釋等規定,攸關其等能否提前出監之權益更鉅。如何確實告知相關法規,是需要通譯協助,經查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有特約通譯之建置,而高等檢察署及矯正署均為法務部所屬機關,卻未充分運用通譯資源,使外籍受刑人確實知曉攸關其重大權益我國相關之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假釋等法規定,法務部允應協助矯正署,研議引用高等檢察署已建置之特約通譯,落實兩公約之平等原則,俾保障人權。

另外,監察院調查官訪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駐台官員,發現涉案人在遭逮捕後旋即遭羈押,未有相關權利告知及案件通知,尤其在重大犯罪時,各權責機關執法人員於逮捕或拘提外國人時,對於告知該國駐我使領館或代表機構之相關公約與規定並未確實落實,致使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未能適時提供法律、通譯等協助。適時通知其本國駐我國使領館或駐我國代表機構,是維也納外交、領事關係公約之規範,且為不分國別之基本人權保障。故有關權責之司法及警察機關,應再督促所屬確實辦理。 
   
監察院調查後另建議,除加強可能有從事違法行為之人員入出境之管制外,亦應將相關情資蒐整後,知會海巡署或其他權責機關加以監視控管,進而查緝,避免類如本案之運輸毒品至國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俾利發揮執法機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之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