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於處理86年間警員劉○懷(下稱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89年間警員黃○林(下稱黃員)偷窺如廁等情案,未依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工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置,造成被害人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身心受創嚴重,確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115/07/21)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一、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於處理86年間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89年間黃員偷窺如廁等情案,未依刑法、性工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置,造成被害人A女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而身心受創嚴重確有違失:
監委紀惠容表示,航警局高雄分局於86年間A女在值勤處所留宿時,疑遭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事發當下A女立即向主管投訴,然該主管採私下協議方式處理而未陳報,處置明顯失當。
A女因受近年#MeToo運動影響,於112年8月23日向航警局高雄分局提出申訴,該分局於知悉後,僅以消極調整A女之勞動條件及工作地點為不利之變更,不符採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規定;且以非性侵害專責人員承辦A女申訴案件,誤解性工法未包含性侵害樣態,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勸說A女撤銷性騷擾申訴案,改以向檢調機關提出告訴,並遲至113年7月2日始進行性侵害案件通報,延遲案件法定通報期限近1年時間,事後亦未提供A女協助。
調查結果指出,劉員確有言行失檢情事,航警局及高雄分局對懲處權行使期間引用錯誤的函釋,以罹於時效為理由,讓違失人員(劉員及主管等人)迄今均未獲應有之處分。由於高雄分局處置不當,航警局亦未能及時導正,致A女不但求助無門,更造成其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身心受創嚴重,核有嚴重違失。
另,A女復於89年間執勤時遭另一名行為人黃員偷窺如廁,航警局高雄分局於112年8月23日知悉後,竟將該案以人民陳情交查案件,未依刑法、性工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亦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隔離雙方,致使A女陷於再度被害風險中,實有欠當;事實上,黃員在犯上開案件之前,曾涉犯相關案件,航警局並未予以列管及事先防範,再生本案,核有違失。
二、內政部警政署遲至113年5月23日接獲本院函文始知上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且應強化警員對是類案件之專業知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監委紀惠容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對所屬警察機關處理員警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案件負有督導責任,然以本案觀之,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處理員警涉犯該等案件時,核有未落實通報、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提供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事後亦未提供被害人協助等諸多缺失,而該署遲至113年5月23日接獲本院函文始知上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且允應強化警員對這類案件之專業知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三、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視並研議改善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以維護其等權益:
監委紀惠容並指出,人身安全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本案凸顯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包括「性侵害被害人勇於揭發時,已逾刑事追訴期」、「應尊重被害人考量刑事告訴及行政調查之意願」及「被害人勇於揭發後,違失人員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等情。目前兒少性侵被害人於成年後勇敢揭發,已獲修法追訴期延至20歲以後起算,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視並研議改善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以維護其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