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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深澳漁港拆屋還地爭議疑源自70年間測量成果瑕疵,監察院促內政部、新北市政府檢討妥處,並呼籲基隆地院釐清後再行處理

  • 日期:115-07-17

監察委員:施錦芳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7月15日通過調查委員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該報告針對新北市瑞芳區重測前某地段224-118、224-153及224-156地號間之經界位置,研判自70年間分割以來,極有可能因原始測量成果或圖籍訂正過程存在錯誤或瑕疵,故經決議函請內政部督同所屬國土測繪中心及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見復。調查委員並於7月17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基隆地院審酌本案特殊情形,依法衡酌是否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俟相關事實及制度性問題確實釐清後,再行處理,以維護人民權益,避免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

 調查委員施錦芳表示,本案土地位於瑞芳區深澳漁港舊聚落,相關土地於70年及72年間陸續辦理分割。107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因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嗣經不動產糾紛調處及法院確認經界判決確定,並衍生拆屋還地訴訟,目前正辦理強制執行。依據陳訴人最新收到的通知,基隆地院預定於11599日上午執行拆除

調查委員指出,綜合聚落現況、原地主分割出售模式、81年間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及地政士證述等事證,224-118地號與224-156地號地上建物間供居民通行之通道,是否原屬224-118地號分割出售範圍,顯非無疑。尤其依現行地籍資料,該通道竟以斜角方式劃入224-118地號,不僅與既有建物及通道使用現況未盡相符,亦與一般土地分割及買賣交易常情有違,極可能於70年間分割測量或後續圖籍訂正過程即已存在錯誤或瑕疵。

調查委員表示,107年間地籍圖重測、重測異議調處及法院審理確認經界事件過程,均未進一步檢驗原始分割成果是否正確,亦未充分探究土地形成沿革、交易原意、長期使用現況、既有協議及聚落通行等重要證據,仍以既有圖籍、鑑定成果及土地登記面積等資料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致可能使原始錯誤經由重測程序及司法判決持續被採認,錯失藉由地籍圖重測釐正歷史錯誤、化解長年紛爭之契機。

調查委員強調,土地面積係界址確定後計算所得之結果,並非決定界址之原因。界址認定應回歸土地形成沿革、原始分割及交易真意、建物配置、道路通行及長期使用現況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不宜過度著重各宗土地面積增減之平衡,而使其凌駕於歷史事實及土地使用現況之上。

調查委員最後表示,地籍測量、圖籍演變及界址認定涉及測量技術、地籍制度及土地法制等跨領域專業知識,建議司法院研議加強法官相關教育訓練,並適時與地政機關、測量專業機構建立交流機制,增進法官對地籍測量制度、圖籍判讀及界址認定原則之理解,使裁判結果更能符合客觀事實,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