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浦忠成
相關調查案
監察委員浦忠成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對於高山地區生態保育、原住民族土地及產業發展特別關注,因此這幾年先後進行「向山致敬案」、「苗栗縣泰安鄉財團興建溫泉旅館案」、「國有原住民保留地被占用清查及處理」、「沙里仙段198地號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遭占用蓋廟」、「大學實驗林調查案」、「國軍訓場睦鄰工作」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牛步案」的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5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2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第22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由《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原住民族土地行政牽涉:諮商並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得分享利益、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等,而且跟內政部、教育部、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與國防部有關。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歷次會議提出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案件最多,並有具體共識:由於原住民族土地牽涉歷史與族群利益,狀況複雜,其管理單位編制人員、預算應大幅提升,期能匯集專業人員與足夠人力處理複雜而位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原住民族土地。
窒礙難行之例
原住民族委員會2018年公告將南投縣魚池鄉約八成土地劃入邵族傳統領域,引發魚池鄉公所、南投縣政府及地方開發商的訴願與爭議,行政院以程序瑕疵(未邀集所有公產管理機關會商)撤銷原處分,法院也判決撤銷合法,但原民會表示會補正程序後重啟公告;此事件凸顯了傳統領域劃設涉及原漢關係、地方開發與原民權益的複雜性,更凸顯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機關政策評估、專業侷限及執行人力的不足。
國立臺灣大學(大學實驗林)、國立中興大學(惠蓀林場)及國立屏東大學(達仁林場)土地均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雖然建立共管機制,但是僅有形式上的會議與族群部落代表,距離實質共管還有很大的距離。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及退輔會相關農場也應建立共管模式,但是最為積極而有具體成效的還是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組織規模及人力配置方面明顯不足,致使實務上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高度仰賴地方政府協助,惟地方政府對於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之理解與重視程度不一,進而影響違占案件清查、列管與排除等作業執行效能。
「沙里仙段198地號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遭占用蓋廟」,原住民族委員會已經查明並編列相關拆除、恢復土地經費,但是南投縣政府仍然消極面對,宇宙萬聖宮仍然矗立在水源保護區域的國有原保地上。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2002年開始規劃「學者調查劃設傳統領域」及「族群部落自主調查劃設傳統領域」迄今,然整體進度呈現牛步。
人力編制與資源
原住民族土地行政窒礙難行,關鍵在於土地管理單位編制與經費,無法全面提升專業與人力的侷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約22萬公頃,轄下設3個分署及15個辦事處,配置人力達1,900餘人。農業部林業保育署(含各分署)113年員工人數(含技工工友、巡山員)計1,779人。原民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配置辦理土地業務人力僅約20餘人,卻須負責全國逾12萬公頃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轄下亦無直屬機關可就近執行業務。
建議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迄今未設)
諮商同意、共管機制建立與運作、傳統領域劃設等需要跨部會協商,而原住民族土地非法買賣及違法佔用原住民族土地等事項,造成原住民土地大量流失,也會導致族群利益的衝突,在在需要專業及足夠的人力積極因應。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攸關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與環境永續,建請行政院正視原住民族土地主管機關相關專業及人力不足造成的弊病,及早依法充實應有的編制員額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