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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取九二一教訓,第二類活動斷層亦可能釀巨災

  • 日期:114-12-19

監察委員:田秋堇

監察委員田秋堇於12月19日行政院巡察時指出,經濟部地礦中心於回覆監察院之公文表示,「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雖分為第一、第二類,但「斷層分類與地震潛勢無關、風險均相同」。田委員調查亦發現,車籠埔斷層長年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88年卻引發九二一地震,造成2,415人死傷,足見斷層分類於災害防救上並無實益。然,經濟部此分類,數十年來卻已造成災防單位對於第二類活動斷層視而不見,存而不論,置國民身處險境中。

如,內政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雖於九二一地震後,建物耐震係數等標準雖有提高,但僅考慮第一類活動斷層之「近斷層效應」,對於第二類13條活動斷層(如:山腳斷層)卻未納入「近斷層效應」之考量,不利斷層線周邊之建物耐震安全。此外,110年經濟部雖已函文內政部建議納入新增1條第一類及13條第二類之耐震檢討,然,內政部於111年、113年兩次修正發布新版耐震規範,仍採用經濟部101年公告之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迄今已逾4年未檢討耐震規範。

又如,交通部業管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及「公路隧道設計規範」,均未考慮第二類活動斷層,自111年7月接獲經濟部通知,應考量所有的斷層線,至本院調查已逾3年未檢討研修。

另,審計部亦查核發現,穿越活動斷層區域之省道及邊坡,均潛藏風險,交通部之省道及邊坡等設計規範,對於鄰近第二類活動斷層區域,未特別提高設計標準。

田秋堇委員強調,應借鑒國際作法,全面提升耐震設計,例如日本並未設置「地質敏感區」,所有活動斷層皆不分類,而是全面提升建物、鐵、公路、橋樑、隧道及邊坡等耐震設計能力,並施工確實,以減少地震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