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葉宜津、施錦芳
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監察院調查揭露屏東縣政府長期未察該院違建面積高達47.2%,另揭衛福部評鑑全國醫院公安涉有系統性違失,81家列管違建醫院竟70家通過評鑑。監察院於12月17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葉宜津、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衛生局、東港鎮公所及衛生福利部。
糾正案文指出,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大幅違建內做醫療使用。
另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全國469家醫院中,94年至113年共計發生98件醫院火災,其中,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55件為首(占56.1%),起火地點則以機房起火13件(占13.3%)為首,本案安泰醫院大火起因即為電器因素及機房起火,顯見醫院公共安全與消防管理,已有病灶。
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註)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福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監委們指出,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是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之稽核,均應以本案為鑑徹底檢討改進與強化。唯病人安全,才有醫療安全。
本案糾正屏東縣政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衛福部理由如下:
一、屏東東港安泰醫院大火9死:縣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長期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致生事端:
113年10月3日上午安泰醫院為處理山陀兒強烈颱風帶來之積水問題,工作人員錯誤操作延長線,將使用中之延長線線身置於堆放可燃物品之增建機房地面,導致電線短路出現火花並開始燃燒,火勢更延燒至多棟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大火共造成9人死亡、多人嗆傷。經查,安泰醫院合法建築面積2萬1,830平方公尺,其A、B、C、D棟及復健大樓、動力供應中心等違章建築(下稱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惟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其大肆違建,任其擴大規模,復又,於後該府衛生局亦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卻未能有效查處,致生事端。
另再據本院114年10月履勘現場,仍有違建繼續使用,並有新增圍牆及未經許可之設備設施、批價掛號櫃台放置於馬路邊等情事,該府就違建部分未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斷水斷電,違失情節嚴重。另,該府於95年至112年間受理廠商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欠缺複核及抽查機制,以致於未發現廠商申報不實長期作假等情事,而縣府消防局雖有稽查,但僅能依法要求設置並改善消防設備,對於違章建築違規使用,存而不論,均已損害政府形象甚深,違失情節重大。
二、衛福部評鑑全國醫院公安涉有系統性違失:全國81家醫院違法擴建藏公安隱憂,70家通過醫院評鑑:
按醫療法第14條以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醫院「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應由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許可後,再通知醫院所在地之建築主管機關,如有不實,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經營許可」,規定至為明確。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全國469家醫院中,94年至113年共計發生98件醫院火災,其中,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55件為首(占56.1%),起火地點則以機房起火13件(占13.3%)為首,本案安泰醫院大火起因即為相關因素,顯見對於醫院機房、電器之管理,已有病灶。
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釀災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家數計有81家醫院(含11家公立醫院),均涉擅自「擴充總樓地板面積」。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及建築法等規定,其中並有70家醫院通過衛福部之醫院評鑑,顯然衛福部評鑑全國醫院公安涉有系統性違失,醫院公共安全早存有隱憂,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衛福部身為醫院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主動清查善盡督導之責,惟卻長期對此系統性問題欠缺督導,自難謂無過失。
三、衛福部針對安泰醫院評鑑4大黑洞:環境安全項目制度與執行面均有缺失,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醫院為救死扶傷之公益事業,相關公共安全要求自高於一般業別,故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作業之核心目標,旨在確保民眾能夠獲得安全且高品質的醫療照護服務。然經本院調查,衛福部針對安泰醫院評鑑於醫療環境「公共安全」事項,核有4項重大缺失:
1、衛福部歷年辦理安泰醫院之醫院評鑑,對於96年間已存在大規模違建部分作為醫療使用不察,於100年、106年均通過該部主辦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2、該部於113年8月辦理安泰醫院評鑑時,評鑑委員於評鑑意見表上已臚列公安消防等缺失,然查縣府稱迄今未接獲缺失報告,明顯欠缺橫向聯繫,無達到預防效果。
3、依據113年版醫院評鑑基準第1.5章「安全的環境與設備」即規定「醫院經營者在規劃醫院建築與相關硬體設施時,即應將員工工作環境與病人就醫環境之安全納入考量,並審視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如建築法、公共安全、防火安全等),若發現有違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立即改善」規定甚明。然查,上開基準竟欠缺呼應之條文與查核方式,未將核心公安事項列入評鑑指標中,制度顯有闕漏。
4、醫院評鑑人員雖具有醫學、公共衛生或管理等專業背景,然於醫療「設施設備安全」評鑑時,考評存在建築硬體、配電氣、消防安全等缺漏,醫院評鑑人員如不具備建築公安消防等專業,亦未見於評鑑時要求受評醫院提供上開證明文件(例如:臺北市衛生局要求轄區醫院在考評時,必須自行提供該醫院之建築書圖證明文件,供衛生局現場查核)。
上開制度與執行面缺失,顯示該部之醫院評鑑制度存在系統性缺漏,難以達到全面預防及改善醫療安全品質之目標,允待該部通盤檢討,強化醫院公共安全。
監委葉大華、葉宜津、施錦芳亦指出:
一、屏東縣政府於安泰醫院火災後清查,發現轄內20家醫院涉公安申報缺失,6家違建作醫療使用,業已裁罰68萬元,但該府就違建部分仍未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斷水斷電,顯見部分醫療機構忽視公共安全,將醫護人員、病患及避難弱勢民眾置於風險之中,亟待澈底檢討改進。
二、衛福部、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署應落實「強化醫院建築安全管理」事項會議決議,修正醫院評鑑環境安全項目,將行動不便及重症病患優先收治於低樓層。另對於公安申報不實問題,內政部允應強化其專業人員檢查簽證資格之汰換機制,嚴懲從業人員申報不實,防杜類似案件發生。
註: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清查「F-1類組(醫院及療養院)」違建「應予列管」之定義: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擅自建造建築物屬水平增建,其內部設有醫院之維生系統或機電設備,且與合法建築物間有防火區劃分隔不全(或未有區劃)、防火設備(門、窗)性能或功能不全、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未確實填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