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
「我被雇主拳打腳踢,我卻要賠償雇主新臺幣5萬元……」
111年12月,3名印尼籍漁工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下稱1955專線)申訴雇主多次施以人身暴力,為自保已先行離船。事後雖然雇主同意無條件讓3人轉換雇主,卻在112年3月主張因3人無故罷工,致其漁船在土魠魚盛產期無法出海捕魚,造成營業損失,要求每人賠償新臺幣(下同)8萬元;最終經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之調解,3人各需賠償雇主5萬元。監察院調查發現,該雇主歷來聘僱的漁工幾乎都曾向1955專線反映遭受暴力,最後都是以雇主已同意轉出而結案,雇主依然持續聘僱新的漁工,然而類似施暴情形未獲有效約束。問題出在哪?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22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針對澎湖縣籍日○○號漁船多名外籍漁工申訴遭雇主人身傷害或無故驅趕,情節一致、顯非偶發,卻遭澎湖縣政府以缺乏證據或已接受安置為由草率結案,未查明真相、加強監督,致使施暴情形反覆發生,以及勞動部1955專線在紀錄、風險辨識與資訊轉介上存有系統性缺陷,使移工困境被淡化,保護機制流於形式等問題,決議糾正澎湖縣政府和勞動部。
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指出,從3名漁工指控雇主施暴,卻反遭提告並敗訴之案例中可見,地方政府在受理申訴時未盡查證責任、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與審查機制亦告失靈,司法程序中對弱勢當事人參與權益的保障更顯不足,反映現行制度在申訴調查、行政審查及司法程序各環節均存在明顯缺口,難以形成有效的保護機制。對此,監察院除將函請澎湖縣政府、勞動部檢討改進外,亦副知農業部漁業署(本案雇主雖稱因漁工罷工致該船未出海,卻仍有出海事實並申請休漁獎勵金)、司法院(勞動調解僅聚焦在金額協議,未釐清關鍵爭點及事實)及印尼駐台辦事處參考。
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進一步指出,移工來臺前均簽署契約,該契約並經母國辦事處驗證過,但由於其內容多僅為原則性規定,實務上常見雇主另行要求簽署「補充契約」或「承諾書」;然而,此類文件常以AB約形式出現,內含違法條款,嚴重侵害勞工權益。勞動部應正視移工被迫簽署AB約的普遍現象,健全監管機制,並加強對仲介與契約內容的審查與監督,防杜違法條款流入制度,實質落實對移工權益的保障。
此外,調查亦發現,日○ ○號漁船雇主長期違反多項勞動及漁業法令,包括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未登錄船員異動、於自行申報聘僱日期終止後,仍違法搭載漁工出海作業等情節,卻未被相關主管機關掌握與查處,顯示現行制度在資訊整合、監督查核及違規追責等環節存在明顯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