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葉大華委員就「如何保障司法安置兒少的最佳利益」議題發言

  • 日期:111-12-23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會中監察委員葉大華代表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就「如何保障司法安置兒少的最佳利益」議題發言。監察委員葉大華指出,本案調查源於臺東縣某安置機構中受司法保護安置少年,遭機構主任涉嫌性侵害後,本應保護受安置兒少權利之司法人員,反因與機構主任之信賴關係阻礙及延遲通報,使安置機構「體制背叛」議題浮現,亟待有關機關深刻檢討。此外,臺東縣政府對該機構進行清查後,未本於職權依法對該6名工作人員進行完整調查及究責,相關裁罰涉有包庇及輕縱,全案暴露政府機關對「兒少最佳利益」的維護與理解,仍有待加強。
 
司法安置兒少遭體制(機構)背叛的成因與檢討
 
葉大華委員表示,「體制(機構)背叛」是指由一個被倚賴的機構(包含學校、教堂、軍隊、政府),以某種方式去傷害那些仰賴它們來獲得安全和福祉的人。在性暴力犯罪中,當被害人遭遇機構背叛時,機構對於自己被害事件的不作為、不當處置,或是機構本身人員就是加害者時,會讓暴力事件的傷害或影響更形急遽。當個人失去對體制的信任,也可能會影響受害者通報和求助的意願,進而產生二度或多重傷害。
 
本案受害少年揭露受害遭遇後,不僅遭林姓前主任歐打、逼寫澄清書,法院的洪姓前主任少年保護官受託前往訪視時,也不相信他的說詞,該安置機構的社工組長也不知如何協助;而裁定將少年安置於該機構的姜姓法官,也以審判實務上孩子說謊是司空見慣的事、錯誤通報將生不良影響、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少年滿18歲在刑法上已成年等理由,僅考量錯誤通報所產生不良後果,進而漠視被害人的聲音。上開情形再再顯示,受害少年在本案中遭到體制背叛,他的發聲管道並非暢通無阻,甚至形成檢討或責備受害人效應,已違反其兒少最佳利益。
 
另外,本案也凸顯了司法兒少安置機構的困境。監委指出,本案體制背叛的發生,係與司法安置所形塑法院、安置機構與社政主管機關三方的委託關係是否健全,有密切關係。實務上易因少年司法安置能量不足,作為寬恕安置機構不當對待或豁免通報之理由,然而此一情況完全牴觸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目的。由於司法系統對於社政安置機構並沒有直接監督權限,安置後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少年保護官雖須定期訪視少年,但實務運作上,少保官每年可能僅探視三、四次,加上安置供需失衡,司法兒少安置於社政安置機構,容易形成兒少權益保護漏洞,宜思考是否建立公辦公營的司法少年保護性安置機構。有關公辦公營之司法少年保護性安置機構,以及檢討機構安置量能,建請應參照「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9條規定,於政策協商平台上進行研議
 
健全司法安置兒少申訴機制,落實保障兒少表意權
 
葉大華委員指出,本案也突顯出安置於機構的司法兒少在遭受權益損害時,缺乏友善、保密且獨立的申訴管道,又遭遇體制背叛時,將嚴重影響兒童表達意見權利。根據澳洲政府皇家調查委員會2017年兒童性侵調查案期末報告,機構未重視兒童最佳利益,將使得機構對兒虐發生時反應不佳,例如未紀錄投訴內容,或低估投訴內容嚴重性。2022年11月18日第2次CRC結論性意見第14點中,國際審查委員也建議,政府應繼續改進申訴機制,以確保其對兒少友善、保密和獨立,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是以,衛福部應以本案為鑑,督促臺東縣及各縣市政府加強協助及監督轄內安置機構,建構有效且健全的申訴機制,避免發生體制背叛效應,落實保障兒少表意權
 
強化監督機構依法裁罰及督導作為,重建安置機構管理文化
 
在本案被揭露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訪視清查37名安置兒少,發現有六名工作人員涉不當對待及體罰兒少,共計約20名兒少受害。然經本院提出糾正後,據衛福部函復本院資料,該部似已認同臺東縣政府處置意見:因其他4名行為人於當時陳述意見後查無具體事證,確非未盡督促及未完成裁罰程序。故目前為止尚未裁罰的機構行為人員共計4人,然此顯已牴觸衛福部110年1月20日針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身心虐待認定之函釋,有裁量怠惰之虞。建請行政院持續督促所屬衛福部,就臺東縣政府不予裁罰之理由,調查與釐清是否牴觸衛福部110年1月20日函釋,以及CRC第19條「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規定
另該安置機構不當的管教文化,係源自於認同林姓犯嫌恩威並施的矯正行為模式,又因其管理權力過大,涉及合理化侵犯行為,在缺乏自律監督下,產生了權勢性侵。然涉案的機構遭臺東縣政府裁罰12萬元後,須限期改善,而機構只透過安排幾堂課程,就被社會處接受認定已改善完成,對於機構管理文化的重建、機構人員對兒少性暴力的認知提升等問題,並未加強監督的力道,該處監督作為顯有草率敷衍。衛福部應通案檢討,強化監督機構依法裁罰及督導作為,研議改進機構評鑑制度,提升專業人員對性暴力議題認知及專業自律能力。
 
衛生福利部薛瑞元部長回應:
  1. 衛福部將督請各地方政府及其轄管之兒少安置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部獨立申訴機制,及暢通外部申訴管道,並依據「衛生福利部處理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再申訴案件作業原則」,建立再申訴管道。
  2. 強化安置機構評鑑制度,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定期評鑑外,並委託專業團隊辦理兒少機構評鑑指標優化原則計畫,建立符合CRC之評鑑指標,並於明年辦理安置機構聯合評鑑。
  3. 本個案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為強化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專業知能,衛福部將定期辦理兒少機構性侵害防治工作人員研習及教育訓練,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兒少保護。
  4. 囿於公務人力控管及財政因素,設置公辦公營之司法兒少保護性安置機構有其困難,未來將與地方政府研議以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