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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共場所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待積極改善

  • 日期:110-12-28

監察院28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王幼玲代表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發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對於無障礙環境建構應予保障均有規定,但目前國內公共場所無障礙措施仍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未有長遠規劃,有待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內政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改善。
 
王幼玲首先指出,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民眾難以到大醫院就醫,但是許多診所沒有無障礙,本次疫苗注射期間,身障者到診所施打時無法入內,只能請醫生出來到門口注射等狀況發生,影響民眾打疫苗的權益。對於「既有診所」無障礙問題,監察院於109年4月21日通過糾正,認為「既有診所」無障礙改善期程,全國設有無障礙通道之診所僅35.7%,難以符合身心障礙者、老人孕婦及兒童等民眾就醫可近性。衛福部稱本(12)月已預告修法,「新的診所」要適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診所設置標準),對「既有診所」採用獎勵補助方式辦理改善。衛福部身為身權法「主管機關」以及診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既有診所」納入無障礙規範,迄今仍未有時程表。
 
王幼玲表示,我國已於民國69年公布殘障福利法(今已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推動迄今40餘年,尚無法全面推行;全國國小、國中、高中統計要有121,606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卻有15,881處設施待改善、24,143處未設置,僅有約2/3的無障礙設施合格,難以達到CRPD及憲法規定的要求。
 
而身心障礙權利法(下稱身權法)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活動場所」,包含市區道路、人行道、騎樓、體育場所等,主管機關衛福部表示定義未明確,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認定,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內政部在104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迄今尚未釐清相關定義,欠缺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或查核機制,任由地方政府各行其事。
 
王幼玲指出,目前無障礙設施的規範多設定適用的規模,並非全面無障礙;既有建築物另規定有改善替代原則,且原則外還有解決替代方案,使「既有」硬體改善無期程,欠缺整體的目標及具體改善時程表,以致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展未見願景,也無法具體回應即將到來的高齡社會。
 
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回應:
目前在醫院裡面是全面實施無障礙,對新開業的診所也列入管制,未來也要實施無障礙。對於舊有的診所,朝兩方面去進行,一個是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另一方面是健保費用的獎勵。從這三方面,希望未來達到一個無障礙的就醫環境。
 
內政部徐國勇部長回應:
第一、在舊有的無障礙設施,還可以再加強。所以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頭對於公共設施場所的營運,要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的權利,所以身權法跟施行細則所規定的公共設施場所,應該要全面來實施。第二、新建的部分,它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訂定。內政部已經有訂定了。我們會按照規定,要求全面實施。事實上,內政部也有全面的處理。第三、有關公共建築物的部分,那新建的建築物是全面要推動無障礙話,所以我們的建築技術規則裡面對於無障礙設施,這部分都已經檢討了,所以這部分,我們在一百零二年的一月一日就已經朝新建增建全面無障礙推動。那這些項目包刮: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在建築技術規則裡面通通有訂定了,那當然裡面會有一些免設的例外條件,我們也會嚴格審核。另外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我們會分類分期分區進行設置跟改善。最後我們會配合法令修訂進行宣導,而且最重要是要加強落實查核跟執行。
 
教育部潘文忠部長回應:
第一點,目前我們要求高中以上學校都必須要有組成無障礙諮詢小組,如果有必要,也要邀請在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來參與,主要是要讓學校可以有一個常態性的檢查,即使做了檢查,還有一萬五千處設施已有改善,但仍然未完全符合。第二點是目前新設改建的教學場所,基本上都比較能夠符合目前的規定。比較需要挑戰的是原來老舊的部分,教育部也會持續來編列相關經費來協助,包含國中以下,由地方政府一起來做這方面的改善。第三點,少數在還沒有改善的學校,也要求學校能夠考量到有身心障礙、肢體障礙等需求的孩子,儘量能在空間上做調整,安排在一樓的空間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