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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衛生局醫政科前科長鍾明霞,多次虛報或浮報經費,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5-05-18

鍾明霞於擔任臺東縣衛生局醫政科(下稱醫政科)科長期間,明知應據實辦理經費申請與核銷,竟多次虛報或浮報經費,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辦理經費核銷,損及臺東縣衛生局對於經費管理及會計作業之正確性,核有違失。監察院於115年5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已於115年5月18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擔任醫政科科長,明知應據實辦理經費申請與核銷,竟多次虛報或浮報經費,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辦理經費核銷,致生臺東縣衛生局對於經費管理及會計作業正確性之損害。其不實辦理經費申請與核銷之行為分述如下:

(一)醫政科於108年11月30日在台東○○酒店舉辦「衛生計畫撰寫實務課程」,實際開銷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被彈劾人利用酒店可將部分消費者之溢付款項寄存於「訂金單」之機制,將未用畢之差額4,000元訂金單寄存後,要求酒店人員提供總額99,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向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核銷。而據以核銷款項後,再將前開訂金單中3,140元使用於縣長就職典禮會後醫療業務討論餐敘酒水費用。

(二)醫政科於109年12月25日在○○酒店舉辦「衛生計畫撰寫實務課程」,實際開銷為67,312元,被彈劾人為順利核銷該活動案之承辦經費,要求酒店人員提供總額70,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將未用畢之差額2,688元訂金單寄存於酒店後,向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核銷。而據以核銷款項後,再將前開未用畢差額款項使用於縣長就職餐敘酒水費用。

(三)醫政科於109年12月26日在○○酒店舉辦縣長就職餐敘,實際餐費為1桌12,000元,惟依法餐費核准上限為每桌4,000元,被彈劾人為順利核銷承辦經費,要求酒店人員提供「每桌4,000元、總額12,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向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核銷。

(四)醫政科於110年3月31日在○○酒店舉辦「遠距醫療記者會」餐敘活動,實際開銷88,000元,由被彈劾人要求酒店人員提供總額98,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將未用畢之差額10,000元訂金單寄存於酒店後,向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核銷。而據以核銷款項後,再將前開未用畢差額款項使用於其他餐敘活動。

二、被彈劾人明知醫政科業務費用之報支項目僅限文具用品採購,為消耗109年度、110年度之業務經費,由其指示所屬購買禮券,並要求商家人員,填載不實之文具商品項目之統一發票,再據以製作採購申請單,向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核銷。

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等相關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應受懲戒之情事,且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