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和美鎮前鎮長阮升立(原名阮厚爵)於任職期間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向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案件之申請人收受賄賂,並利用人頭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公正無私及誠信清廉義務,嚴重敗壞官箴,破壞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5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已於115年5月11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假藉鎮長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與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案件之申請人私下商議,允諾讓申請案儘速通過,而向下屬施加影響力及壓力,並協助說服2位派下員加入選任謝○勝為申報人,使申請案得以順利通過,及幫忙尋找土地買家,收受賄賂共計新臺幣1,208萬2千元。此外,被彈劾人為隱匿收受上開賄賂及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此等收入,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上開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二、被彈劾人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刑章,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公正無私及誠信清廉義務,嚴重敗壞官箴,破壞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核有重大違失,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