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於基隆陳先生滯欠1.8萬元罰鍰拍賣其住屋,未落實公平合理原則,執行過程欠缺嚴謹,損及義務人權益,引發社會爭議,要求法務部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9-07-30

有關「基隆陳先生滯欠交通罰鍰1.8萬元致房屋遭法拍」一案,監察院司獄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田秋菫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採取的執行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但是宜蘭分署限期要求陳先生繳清滯納的1萬8千元罰鍰,將陳員一家人賴以安身的唯一房屋進行拍賣;原拍賣金額為250萬卻因流標減價拍賣,以135萬5千多元拍定,與公法債權受償金額(1萬8千元罰鍰債權)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監察委員表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保障人民居住權,第七號一般意見書說明對居住權受影響的居民有協商機會,且有充分通知的時間,宜蘭分署顯然已經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加上曾經在陳先生郵局帳戶強制執行扣押社會福利津貼,調查報告認為此事件引發社會爭議並損及政府執法形象,法務部應以本件為例,建立行政執行影響人權的檢視準則,免於再度發生類此侵害人權的事件。

 

由於此案引起爭議,監察院進行調查,並數次現場履勘、調卷、約詢,宜蘭分署發現本件不動產拍賣公告記載之木造房屋,於拍賣前已全部滅失,該分署依職權於109年5月15日撤銷拍賣之程序,陳先生得以保住房子。

 

監察委員發現除上述的行政缺失外,執行過程同時存有諸多瑕疵,如將不同日期之不動產查封與測量之執行內容記載於同一張筆錄,且漏將揭示查封公告照片附卷。歷次執行公文均以正式書面送達,惟需當事人簽收之書面回證皆無簽收紀錄,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知悉相關執行程序之進行。

 

而且行政執行署於調查期間急於釐清責任,以新聞稿揭露陳先生欠繳狀況與欠繳原因等情形,尚透露與本案無關的綜所稅及健保等欠繳資料,監委指該署並未保護當事人個資及隱私,顯有失格。

 

另外,監察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陳先生於房屋被拍賣期間,曾親至基隆監理站窗口繳納另案罰鍰,惟因目前監理系統並無違規罰單與執行案件進度相互勾稽之功能,因此監理站無法經由系統即時提醒,造成陳先生權益受到影響,公路總局應督促監理站檢討改進,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