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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教師李俊頴傳LINE要求女學生視訊脫衣並自為手淫等猥褻行為,校長、主任延遲通報及未依規定處理,監委高鳳仙提案通過糾正臺南市新東國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新營高工。知悉少女涉性侵害未登錄、兼任教育人員涉兒少性剝削未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系統,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教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9-07-16

有關「據訴,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李姓社團教師於108年初涉嫌頻以LINE傳訊,疑要求女學生視訊脫衣等情事,且學校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均知情,卻未積極妥善處理,肇致李俊頴仍被該市國民小學聘用等情」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新東國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新營高工之糾正案,並要求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高鳳仙表示,新東國中有下列三點違失而遭糾正:
1.新東國中課後社團教師李俊頴於108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躺平一下會慢慢鬆的」、「要給我看二十秒嗎」、「沒脫好等我喔」、「到被子裡去」、「脫好」、「再打開」等曖昧訊息、要求視訊看胸部並在手機另一端手淫,對女學生(下稱A女)為性猥褻行為。108年2月1日下午3時A女父母至新東國中向陳琳琳校長反映A女疑似遭李俊頴性騷擾或性侵害,並詢問如何處理,當時曾雯靖教務主任也在場。A女父親(下稱A男)並出示A女與李俊頴的手機對話內容予陳琳琳校長、曾雯靖教務主任查閱,該兩人均知悉A女疑似遭李俊頴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情事,惟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進行責任通報,遲至108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接獲該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家防官通知,去電新東國中詢問本案,新東國中當晚9時22分始進行校安通報及兒少保護通報,核有疏失。
 
2.新東國中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行為時所屬學校具調查管轄權之規定,於108年2月1日接獲A女父母反映、2月18日接獲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通知補行通報、2月21日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知該校具管轄權後,於108年2月21日由曾常哲學務主任提出檢舉調查,遲至2月27日始召開性平會,明顯延遲調查工作,臺南市政府行政調查亦指出陳琳琳校長應確實檢討本案處理過程,不應迴避新東國中之調查責任;復因A男表達欲釐清真相,但不願意女兒出面受訪,陳琳琳校長、曾常哲學務主任不當要求A男簽下不調查申請書;調查期間因李俊頴遲未出面接受調查,該校在未訪談事件雙方當事人情形下,於108年7月8日完成調查報告,認定課後社團教師李俊頴對A女性騷擾成立,並於108年7月12日經性平會通過先行結案,並決議重新調查,復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7月22日以無行為人及被害人兩造陳述及答辯資料等重大瑕疵為由退回學校,要求該校重新調查後,認定李俊頴對A女之行為,因A女未滿16歲,符合刑法第227條第4項及性教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性侵害屬實。再者,新東國中調查期間誤植行為人李俊頴的名字,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知,始辦理更正。新東國中於調查本案過程發生諸多錯誤,核有違失。  
 
3.李俊頴未具教師資格,新東國中未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第1、2項之規定,審查李俊頴學經歷證明,亦未召開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認定其專長,逕自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至107學年度第1學期,違法聘任李俊頴擔任課後社團老師,亦有不當。
 
監委高鳳仙指出,糾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之理由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事後行政調查,僅認定陳琳琳校長1人延遲通報並予以記過1次、裁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卻未對曾雯靖教務主任之延遲通報予以處置,核有督導不周之缺失。
 
監委高鳳仙表示,新營高工遭糾正之違失如下:
新東國中調查本案期間發現,A女涉及另件與新營高工三年級B男校園性平事件,新東國中於108年4月10日發函通知新營高工,新營高工卻遲至108年9月2日始召開性平會受理並成立調查小組,違反性教法第30條第1項應於3日內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之規定;新營高工性平會之調查小組委員,無行為人B男所屬學校之代表,因調查委員之組成不合法,經教育部於109年1月13日線上審核退件要求補正,該校卻於109年3月19日召開性平會議,以「當時正值學校分發階段,尚未得知行為人所屬學校,故無通知行為人現就讀大學」為由拒絕補正,於109年4月13日再度遭教育部退件。案經新營高工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惟A女於接受新營高工性平會調查時,多次表達因B男乩童、鬼神說詞,對B男感到害怕,不敢提分手,調查小組亦認定B男對乩童、鬼神等說法未陳述事實,調查結果卻認為「若B男真讓A女不開心,不可能會持續交往至A女家長發覺」、「B男正值青少年,面對初戀女友而有勃起之自然之生理反應,而觸及A女之說法合理」、「衡情,若B男有性騷擾動機或舉動,兩人不可能有3至5次所謂性器磨蹭身體之可能」等,認定性騷擾事實不成立,顯漏未審酌有無違反A女意願、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性侵害等情事,實有欠當。
 
高鳳仙說,除糾正外,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如下:
1.A男於108年1月24日起床後發現A女與李俊頴手機對話內容,A男遂於108年1月31日晚上8時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向謝東憲所長詢問本案應如何處理,謝東憲所長當時查閱A男所提供之手機內容並詢問A男,知悉A女疑遭李俊頴老師性騷擾,且自A女就讀國中期間即有此情事,建議A男先向學校反映。該事件係疑似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之性侵害事件,謝東憲所長雖稱A男當時係諮詢,尚未決定報案,惟其未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內,亦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及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核有疏失。  
 
2.李俊頴曾於100年5、6月間與18歲以上之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緩刑4年,於102年3月11日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新東國中雖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教法第27條之1第4項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第4項規定,查閱李俊頴是否涉犯性侵害相關罪嫌,卻因其所犯為兒少性剝削條例尚未納入查閱範圍而對李俊頴犯行毫無所悉。又,本案雖於108年2月27日由新東國中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108年7月暑假期間李俊頴竟仍獲後壁國小聘任為課後社團教師,且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事後清查,有多所學校(含北門國中、柳營國中、柳營國小、新泰國小等校)未依規定查閱李俊頴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7月16日始函請轄內曾聘任過李俊頴的學校先行終止聘約或暫不予聘任之通知,教育部並於108年8月20日作出「行為人同時於多所學校服務時,於查證調查結果屬實前併予以暫時停聘」之函示。108年5月10日全文修正、108年6月5日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查閱範圍,惟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以本案李俊頴屬課後社團教師等非屬專任教育人員,尚無法適用,教育部允應重新檢視相關子法並予以修正,完備不適任教師之列管,維護兒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