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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巨額採購案,將剛成立9天實績為0的廠商評選為11~14分而得標,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 日期:109-07-14

有關「審計部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函報:該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派員調查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與試營運服務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Kbike系統建置案)執行情形,據報相關評選作業核有重大違失情事,爰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後段之規定,報請本院核辦等情」一案,監察院於今(14)日召開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會議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糾正金門縣政府。

 

監委高鳳仙表示,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料。金門縣政府觀光處於103年11月3日簽辦「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與營運服務計畫」巨額採購案,未依該府主計處之建議,慎酌採購案件之特殊性及實際需要,妥訂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僅於招標文件規範投標廠商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納稅證明等基本資格文件,但新設立公司不須提出納稅證明,未依上開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訂定廠商應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或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等基本資格,亦未依該認定標準第5條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致令甫於系統建置採購案公告招標(103年11月26日)前9天(103年11月17日)方倉促設立,資本額僅300萬元之偉華科技實業可參與投標,確有怠失。

 

高鳳仙指出,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金門縣政府觀光處辦理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及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依投標廠商檢附資料可確知偉華科技實業為新設立公司,相關人員竟諉為不知;又該工作小組成員擬具初審意見未依規定載明廠商間之差異,且將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中屬於評選項目4之計畫主持人個人過去經歷,列為評選項目5之廠商實績,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評審委員亦未評閱所附文件內容而誤認廠商實績,致令系統建置案公告招標前9天甫設立,且未具自行車租賃系統建置經驗之偉華科技實業得以參加投標,並經評選作為決標對象,均有違失。

 

高鳳仙另指出,金門縣政府KBike系統建置案評選要點評選項目分列第4項「團隊組織及人力運用(含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名單及相關學歷、經歷)」、第5項「過去相關實績(廠商執行能力、相關工作業績說明、整體經驗與能力)」及其評分權重。該府辦理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未依Kbike評選要點之評分標準給分,依審計部函報查核報告,得標廠商於廠商實績部分所獲評分高於規定,致甫成立實績為0之偉華科技實業評選實績竟高達11~14分而得標,另具實績之高捷公司卻有評定為低於評分標準之12分而未能得標,衍生系統全面暫停租賃服務情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