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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宕發給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參考辦理

  • 日期:109-06-10

監委林雅鋒調查:「據晶寶建設公司陳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其聲請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之案件無故延宕,涉有違失」等情案,調查後認為新北地院核發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延宕長達6個月之久,致陳訴人所有之土地遲遲無法塗銷訴訟繫屬事實註記之登記,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第2項之規定,惟考量當時司法院函示及相關審理細則未規定卷宗在上級法院時之處理方式。且因系爭高院裁定後之教示說明註明得再抗告,該裁定已否確定仍有疑義,復因相對人向高院、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致新北地院未能調取該案卷宗進行審查,致有延宕。本案發生後,高院已於108年6月17日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已有改善之道,故函請司法院參考辦理。

     

調查意見如下:

一、 本件高院於107年3月30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廢棄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並於同年8月14日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陳訴人於同年8月16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新北地院聲請核發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證明,但新北地院迄108年2月22日始發給證明,辦理期間達6個月之久,導致系爭土地因遲遲無法塗銷訴訟繫屬事實註記之登記,損及陳訴人之權益,顯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第2項之規定。惟當時有效之司法院函示及相關審理細則,對於應由何法院受理之規定似未明確,加以本件高院裁定後附的教示說明誤載得再抗告,新北地院為求謹慎,多次向高院函調卷宗並詢問相關事項,尚非全無理由。

 

二、 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涉及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重大變革,司法院於該條文修正施行後,雖已檢討修訂審理細則及函頒相關例稿,但對於應由何法院受理、法院得否依職權發給、如何「迅速辦理」、卷宗在上級法院時應如何處理等,規定未盡周延。本案發生後,司法院於108年2月23日發布函釋並廢止相關例稿,並於同年6月17日由高院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已有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