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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執行機關未依法酌留監所收容人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及矯正機關對收容之少年未建立必要的給養及健保醫療制度,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9-06-10

監委林雅鋒調查「執行機關對對在監收容人執行取償時有無酌留其基本生活費用,及對收容少年之待遇是否符合人道標準」等情案件,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於107年6月4日函示提高每月在監生活費用參考標準為3,000元,其計算標準、考量範圍及調整機制,尚稱合理,惟部分執行機關未依法酌留收容人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有檢討的必要。


監委林雅鋒指出,基於國家對少年負有特殊照顧之義務,近年來我國大力改革監所基本人權,推動「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之際,不應忽視被拘禁少年的給養及醫療保護。然調查發現,矯正機關未考量收容少年的生活、醫療及受教育等基本需求,仍要求少年應自行負擔在監生活花費;「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對少年的待遇,遠不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對成年收容人的待遇保障;加以少觀所收容之少年需負擔健保費用,導致許多收容少年因家貧無力負擔或無人接濟,在監生活陷入困境,且因欠繳健保費用而被剝奪受健保醫療的基本權利,不符合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議於10日通過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檢討改進,並請衛福部、司法院參處。
 
監委林雅鋒促請矯正署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矯正署基於國家財政負擔、社會觀感及矯正教化等考量,縱得要求成年收容人參與作業,以勞作金自行負擔在監生活花費。然基於國家對少年負有特別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法務部矯正署對收容之少年宜建立不同的給養制度,充分照顧其生活及受教育之需求。惟「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規定,少年需「自備衣被及日常必需品」,顯不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監所應提供成年收容人「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少年收容人因無作業收入,實務上常見家貧無力負擔或無人接濟者,在監生活陷入困境等情,矯正署宜儘速檢討改善。
 
本案促請衛福部及法務部參考改進之理由如下:
我國自102年起實施之二代健保,將監所收容人完全納入全民健保保護體系,並將執行期間逾2個月之受刑人等,列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之被保險人(下稱四類三目人員),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保險費,符合國際人權規範的標準。然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因非四類三目人員,仍需自費納保,經常發生少年無力繳納保險費用或積欠醫療費用等情事。法務部宜檢討如何適度補助收容少年的醫療欠費;衛福部亦宜檢討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本案促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轉請各執行機關參考改進之理由如下:
法院、檢察官及行政執行機關對收容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辦理沒收、追徵及民事、行政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原則上應保留收容人2個月生活費用,然目前多數執行命令僅保留收容人1個月生活費用,容有未合,司法院及法務部宜轉請所屬研議原則性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