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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正中學彰化分校109年1月7日起發生連續3天學生搖房暴動事件,法務部為平息事件,將2名參與學生分別轉學至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分校,不料桃園分校接收有特教服務需求之楊生後,將他配置在該分校靜心園隔離近3個月,隔離期間三度被處罰「獨居」共計22日,其中一次獨居甚至連續長達15日,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又漠視楊生「不要獨居」的訴求及激烈自殘行為,未依法提供特殊教育及適當專業資源協助。監察委員王美玉及林雅鋒提案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9-06-10

監委王美玉、林雅鋒10日指出,誠正中學彰化分校109年1月7日起發生連續3天搖房暴動事件,學生以叫囂、怒罵、擊破房門瞻視孔壓克力板、砸毀電視機、拆除舍房內設施作為攻擊武器、並使用電池及桌燈電源點燃紙張將火苗丟出舍房、擊毀監視器等方式搖房、鬥毆,形同暴動,彰化分校立即於109年1月9日以「轉換學習環境俾利感化教育實施」為由,將參與事件之曾生與楊生,分別轉學至誠正中學及桃園分校。但楊生在桃園分校被隔離3個月,3度被處罰「獨居」共22天並自殘,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監察院司法及獄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10日通過2位委員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曾生與楊生均具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惟誠正中學與桃園分校接收新生的依據、流程、輔導人力,以及提供兩位學生之教育與輔導資源及作法皆有明顯差別,顯示法務部108年7月31日將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卻未確保矯正學校教育品質之均等及良善。
 
監委表示,轉入桃園分校的楊生為中度智能障礙且經精神科醫師診斷為行為規範障礙,身心狀況特殊,他轉入桃園分校後,馬上就因疥瘡及情緒行為遭配置於該分校靜心園隔離將近3個月,且隔離期間三度被處罰「獨居」,共計獨居22日,其中一次獨居甚至連續長達15日,明顯不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內容;而桃園分校用以隔離生病或違規學生的「靜心園」,長期以來竟未訂有管理規範,法務部顯有怠失,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監委指出,楊生於109年1月15日出現轉學後的首次違規行為,當時楊生已向師長透露自身的憂鬱情況,惟桃園分校卻對他處罰連續15日獨居,且至2月6日才安排楊生在校內的身心科門診就醫;到了2月8日,楊生開始連續數日以服用消毒酒精、鬧房、使用筆插自己的頭部、用斷筷插自己的頭部等方式,不斷反映「不想獨居」,但反而又被處罰獨居。
 
面對楊生因為長期隔離及獨居而出現的嚴重情緒行為,桃園分校不僅未積極轉介專業資源處理,反而由訓導員對楊生實施「輔導」,向楊生表示「知道1月15日行為違反院內規定嗎?以上談話是否在你意識清楚、無外力脅迫下所作?」、「若再一味擾序、不遵規定,除辦理違規外,不排除觸法部分予以函送」等,桃園分校認為已盡個別輔導之責,實際上僅是在「訓誡」楊生。
 
監委提到,矯正學校中的特教學生有特殊教育法的適用,因此轉學時,對於學生應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務不應中斷,並應該依法於1個月內完成轉銜會議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但桃園分校以楊生違規不斷為由,遲至楊生入校1個月後即2月14日才啟動特教及輔導介入服務、3月12日召開楊生個案轉銜會議,已屬違法。
 
調查報告指出,針對109年1月7日起發生在彰化分校連續3日的學生搖房暴動事件,法務部認定矯正署的調查分析,指出事件是學生臨時起意、主事學生情緒浮躁、少輔院改制學校後課業壓力增加等原因導致,但實際上109年1月7日下午該分校就有女生班級發生群毆事件,顯示彰化分校學生習以暴力表達情緒及處理問題,當天晚上的搖房,並非偶發單一暴動事件;此外,彰化少輔院改制為彰化分校後,校內人力仍以矯正、管訓為主體,教師教學面臨極大困境等情況,法務部均未揭露,實在過於簡化事件成因,難稱妥適。
 
監委王美玉及林雅鋒調查亦發現,彰化分校處理這次的學生搖房暴動事件,多採取徒手壓制,手段尚稱合理,但透過詳閱學生筆錄,發現彰化分校於維安鎮暴的過程中有使用鎮暴武器手銬、辣椒水,而矯正署核定的事後專案檢討報告卻未提及,校內亦未登錄管理鎮暴武器的使用情形。進一步瞭解後發現,矯正署在矯正學校使用鎮暴武器竟未訂定相關規範,而由值勤人員自行裁量使用時機與必要性,對此監委要求法務部應該儘速檢討改進。
 
桃園及彰化2所少輔院於108年7月31日改制為矯正學校並更名為誠正中學分校,是感化教育一大突破,但透過監察院這次調查,發現感化教育目前仍呈現獄政及教育兩體系明顯扞格狀態,感化教育的內涵並未確認、彰顯,矯正學校之教育實施事項仍有諸多未符教育基本原則及教學實際需求的情形,包括現行課程並非適於收容學生,故由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在109年3月間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檢討及研議中;又,無論是彰化分校或桃園分校的資料均顯示,在校的少年經常在抄寫佛經,違反校規受罰時,往往在隔離的一天當中「坐著」、「休息」、「靜默」累計多達6、7個小時,學生學習及活動機會顯然受到剝奪。
 
 另外,法務部109年3月3日為桃園分校一名訓導員以「讓學生吞食紙張,紙張上有釘書針,用掃把柄打學生」等方式不當管教學生的事件,核定該校劉校長申誡2次處分,同樣顯示少輔院改制矯正學校後,其教育實施事項實質仍未完全改變、革新。
 
監察院呼籲,矯正學校並非一般矯正機關亦非一般學校,其執行之感化教育,自有其主體性及特殊性,應由法務部與教育部充分合作創設;為回應各界對於矯正學校之期待,應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督促法務部、教育部與有關部會切實研議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