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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9-06-04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於102年及103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於本(4)日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彈劾葉世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葉世文因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及褫奪公權在案,惟其行政違失如下:葉世文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之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之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之核銷便箋,再由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