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北市政府職員申訴於職前訓練遭受性騷擾,本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由該府(被害人雇主)處理,惟廉政署未依法通報及處理,有關機關均誤認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由樹林區公所(加害人雇主)處理,案件被錯誤移送,由無管轄權之該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誤用性騷法作成無效或違法之性騷擾不成立處分,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廉政署、衛生福利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請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將上開無效或違法處分依法確認或撤銷,將案件移回送台北市政府重新調查

  • 日期:109-05-19

「據訴,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陳姓課員參加106年度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9期專業學習訓練期間,疑對渠進行性騷擾,經向輔導員反映,詎未獲妥適處理,嗣提起申訴及再申訴,該公所及新北市政府疑未詳查事證,逕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涉有處理不公等情」一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9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所提調查報告及對法務部廉政署、衛福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之糾正案,請保訓會檢討改進,並請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依職權確認或撤銷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將本案移送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調查。
 
高鳳仙表示,甲女為分發至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占缺之高考錄取人員,陳員為分發至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之地方特考錄取人員,甲女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股長陳述及向媒體投訴其於106年6月26日至9月29日職前訓練受訓期間遭陳員性騷擾。依學說、實務見解、行政院跨部會研商會議決議,考試錄取及分發之公務員於職前訓練期間之性騷擾申訴案合於「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規定,應適用「性工法」而非性騷法,申訴案應由「被害人甲女雇主」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依性工法受理調查,再申訴案應由「台北市政府」受理調查。但衛福部、廉政署、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保訓會均誤認公務員職前訓練期間之性騷擾申訴案應適用性騷法,廉政署、台北市政府違法將案件移送樹林區公所,樹林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均不當受理調查及誤用法律而認定性騷擾不成立。上開機關均有明確違失,除保訓會因隸屬考試院無法糾正只能請其檢討改進外,其餘機關均予糾正:
 
高鳳仙指出,甲女於106年9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許瓊云輔導員申訴其遭陳員肢體碰觸、監視糾纏,並表示其對陳員的行為深感噁心後,該中心未依法通報及採取補救措施,草率認定係陳員未謹守男女分際、雙方互動接觸不當, 要求甲女僅能採「和解」或「送視察室處理」方式擇一處理,又要求受訓學員勸說甲女不要把事情鬧大,並威嚇甲女若本案送視察室會被調查洩密責任、遭註記、未來發展會因此受影響等,迫使甲女接受陳員道歉,事後又將甲女接受陳員道歉一事,曲解為該2人達成和解,核有違失,應予糾正。
 
高鳳仙說,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對本案之申訴案、再申訴案均無管轄權,卻均違法受理調查並錯誤適用性騷法而作成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之處分,該行政處分均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屬無效,該公所及該府應依職權確認之。退步而言,該處分縱非無效,亦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且不能補正,該公所及該府應依法撤銷之。該公所及該府依職權確認或撤銷後,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調查,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高鳳仙說表示,甲女陳訴其於受訓期間遭陳員搭肩、碰觸、拉手、偷拍照、監視、不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等一連串性騷擾行為;陳員坦承對甲女有碰觸4次、拍照、監視、以LINE傳送訊息等行為,惟否認係性騷擾,並稱其監視甲女的行為是應許瓊云輔導員的請求。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處理本案,除誤用性騷法外,該公所調查案件誤用性騷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來認定有無性騷法第2條的性騷擾行為,將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責任構成要件誤用混淆;新北市政府是就個別事實分別認定有無構成性騷擾,而未綜合全部事實加以認定,均非正當。本案若由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調查,應適用性工法,綜合調查所得全部事實,就行為人的全部行為整體認定有無「嚴重性或普遍性」而構成該法所定的性騷擾,以符法制。
 
高鳳仙指出,性工法及性騷法的適用對象、對性騷擾定義、管轄機關、調查處理程序等均各不相同,造成法律適用上的複雜與困難,連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都會發生錯誤,當事人更是難以判斷應向何機關或機構申訴及再申訴。再者,性工法規定申訴案應由被害人之雇主受理調查,被害人之雇主如非加害人之雇主,會發生加害人不願接受訪談調查、被害人雇主無法懲處加害人等問題。勞動部與衛福部應共同研議修正法律,讓兩法成為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讓受理單位更為一致,以改進目前法規混亂、多頭馬車、浪費資源、無所適從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