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防部違反規定核發「退除給與差額」,且對有就(再)任機關(構)之支領退伍金人員,未依法停止渠等之優惠存款,更以公務預算支付退伍軍人未繳退撫費用年資之退除給與,監委陳小紅提案糾正國防部

  • 日期:109-04-23

有關「國防部辦理退除給與法規、核算及核發執行情形,有部分事項違反『服役條例』規定」等情一案,經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於本(2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陳小紅指出,軍職人員自86年1月1日起實施「退撫新制」,主要變革係由原為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退撫基金支給之「共同儲金制」。其後因國防部多次實施員額精簡專案,繳費人數減少,致軍職人員退撫基金面臨收不抵支,虧損持續擴大等財務壓力,政府遂於107年7月推動實施軍職人員年金改革。惟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國防部及銓敘部後,認定本案有以下違失,爰提案糾正國防部:
 
一、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國防部資規司早於106年7月28日已認定,「退除給與差額」之補足對象僅限於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惟國防部並未據以依法處理,對於不合發給條件之退伍人員,仍持續核給該項差額,致支領該項給付人數持續上升。且於軍人年金改革後,國防部資規司雖函復審計部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除給與差額」將不採計於年改施行前退除給與內涵,惟國防部嗣以事涉4萬餘已退人員之退除給與,應審慎處理為由,仍持續將該項差額納列已退人員之年改修正施行前退除給與內涵中,嗣再以10年分年平均調降,致國庫仍需再支出該項給付,核有嚴重違失。
二、國防部於「年改後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作成支領退伍金人員縱有就(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等情事時,仍不需停止渠等優惠存款待遇之函釋,致國庫每年增加支出優存利息高達5億餘元,除明顯違反「年改後服役條例」第46條規定外,亦悖離政府辦理年金改革之精神及立法院歷年決議要旨,核有重大違失。
三、86年1月1日軍職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國防部對於具有服義務役或就讀軍校年資之軍官、士官,遲未訂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並以退輔會單位預算支應渠等前揭年資之退除給與,違反「年改前服役條例」有關未繳付費用之服役年資不得採計之規定。且審計部於106年即促請該部改善,惟國防部遲至107年始於「年改後服役條例」訂定併計及補繳規定,顯有延宕處理情形,核顯有怠失。
 
另,國防部辦理軍人年金改革作業,尚存以下缺失,陳小紅監委促請國防部一併檢討改善:

 

國防部辦理本次軍人年金改革作業時,未慮及「年改後服役條例」規定之退休俸俸率計算基準,已遠高於「年改前服役條例」之規定,致多數已退人員於10年調降過渡期中,所扣減金額僅限於優存利息部分,是為避免優存帳戶發生「有本無息」情形,出現年改後辦理重新審定計算結果未依「年改後服役條例」規定之順序項目辦理扣減,出現前揭調降過渡期後之每月退休俸支給金額,高於調降期間每月退休俸支給金額之矛盾情形,亦核有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