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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被告,自106年起大幅增加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之轉向處遇,卻未考量戒癮治療機構量能,且未量製轉向處遇與否評估基準,對毒癮家庭兒少保護亦有欠缺,恐失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政策目的,監委林雅鋒、劉德勳、楊芳婉要求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9-03-19

本案經監委林雅鋒、劉德勳、楊芳婉提案,於今(19)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本案緣起是106年在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政策要求下,法務部將施用毒品被告,視為病患型犯人,並逐年增加國內第一、二級毒品施用案件偵查終結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者之比率,從105年之11%,106年比率15%,迄109年將提高至20%。相較於起訴判刑及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監禁式處遇,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可使被告在社區中進行康復,透過附帶戒癮治療等誡命規定,在司法強制力要求下,促使被告積極接受治療,如未能完成,將面臨緩起訴處分被撤銷,遭起訴判刑。然106年戒癮治療人數,相較於105年暴增2倍有餘,致使各進行戒癮治療之醫療院所量能不足,相繼出現問題。此外,進行戒癮治療之被告家庭中兒少,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亦未列入檢察機關主動查訪對象,對毒癮家庭兒少保障有所不足。

 

監委說,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係由地檢署指定醫療院所共同辦理,而各地方政府所屬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本有居間為各地檢署轉介戒癮治療院所之職責,惟過往經費有限、人力不足,迄107年起,中央主管機關由法務部轉為衛福部,並挹注大量經費,增聘個管人力,三方合作銜接機制,方始成形,亦即檢察官確認被告意願後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觀護人定期追蹤輔導,由戒癮治療機構進行1年期治療及後續檢驗,地方毒防中心則透過地檢署資訊分享,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開案追蹤2-3年,並提供或轉介政府相關社福資源(詳見附圖)。惟戒癮治療期程,是否限於1年?檢驗機制是否宜由原戒癮治療機構進行?衛福部似不盡認同現行作法,有待衛福部及法務部協商解決。且上開合作機制,僅重視被告是否完成戒癮治療,對於被告家中有無兒少保護需求,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規定,並未將緩起訴被告列入檢察機關主動查訪對象,實務上僅由後端戒癮治療機構或毒防中心人員於緩起訴處分後進行家戶查訪,恐緩不濟急,允宜研議檢察官應考量派員訪查緩起訴處分被告家中兒少生活與照顧狀況,並建立將受虐兒少主動通報、轉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之機制,務期及早介入妥處,對吸食毒品家庭兒少提供較佳協助之社會支持系統。

監委說,109
年1月15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使施用毒品之緩起訴處分處遇多元化,並加強緩起訴處分之處遇前評估機制,對於無戒癮治療需求予以緩起訴處分之被告,係以向公庫支付、義務勞動或預防再犯命令(例如:強制驗尿)等方式,促使被告遠離毒品。惟被告有無接受戒癮治療之醫療需求,仍須經醫療機構評估,目前相關評估工具、檢驗機制尚有所欠缺,法務部委由高雄地檢署率先試辦「本土化零毒害多元司法處遇計畫」,並使用相關評估量表,進行本土化研究,該部可審視其試辦成效之得失,提供各地檢署參辦之借鏡。另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告之轉向處遇,究應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或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為最適之轉向處遇,現亦乏科學實證的評估工具可資運用,該部允應積極建立相關評估指標。

另針對施用毒品之12
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我國少年法院(庭)與美國「毒品法庭」功能相似,同為「問題解決型」之專業法院(庭),均為戒除少年毒癮而透過司法介入方式,全方位解決其在社會生活上所面臨壓力與困難。因此少年法院(庭)在處理施用毒品少年上,須徵詢醫療或其他相關機構意見後,再決定少年最佳處遇(詳見附圖)。司法院尤應衡酌少年法院(庭)在處理少年毒品案件時,參考法務部建立之評估指標,量製更為適切之評估工具,提供少年法院(庭)決定符合少年最佳利益之處遇,以協助其戒除毒癮,回歸無毒生活。

將毒品成癮視為疾病,施用毒品行為人為病患型犯人,為「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核心,修法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
條規定,亦隱含此一意旨。惟對於施用毒品被告之處遇,自傳統刑事責任轉向為社區處遇、治療處遇,不僅須為提升被告回歸無毒生活機率,更是著重在社會及家庭安全維護。如何提升檢察官在施用毒品案件之角色與功能,法務部與衛福部仍有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