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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司法節慶祝大會,臺北地檢署表演俠客行之舞台劇內容,尚難認定表演者有違反檢察官守則之違失。惟法務部及臺北地檢署對相關報導,未妥予適時對外釐清,容有可議之處;又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教育訓練,法官學院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允宜持續加強檢討改進

  • 日期:108-05-16

關於「調查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事件」一案,原係陳師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嗣經監察院107年6月5日紀律委員會決議,原自動調查之委員應迴避,改派江綺雯委員接手調查。現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參處及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江綺雯表示,98年1月9日司法院與法務部合辦司法節慶祝大會,性質上屬於內部不公開之活動,臺北地檢署表演「俠客行」舞台劇之其中一段內容,演出者飾演女性毒品通緝犯,以懷孕及罹患愛滋病等理由反抗入監服刑,並攻擊檢察官,與陳前總統相關涉案情節並不相同。雖有高舉戴著手銬的雙手並高喊:「法警打人喔,我要去臺大醫院驗傷,司法迫害。」等語,然所說內容亦與陳前總統於移審羈押庭時大喊之「政治迫害!司法冤獄!臺灣加油!臺灣加油!」用語有異;加之演出者於本院詢問時均稱,沒有故意想要諷刺陳前總統,而是媒體渲染結果等語,故尚難僅依上該表演情節,即逕認定表演者有模仿嘲諷陳前總統之意,而有違反檢察官守則之違失。又該次司法節表演活動後,引發國內、外媒體報導司法節慶祝大會檢察官模仿陳水扁被收押高喊司法迫害法警打人的場景,而有認為表演不當之評論,然法務部及臺北地檢署對此影響檢察機關形象甚鉅之報導,均未妥予適時對外釐清,容有可議之處。
調查委員江綺雯並指出,對於被告人權之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守則及檢察官倫理規範,均有相關之規範;有關98年1月9日司法院與法務部合辦司法節慶祝大會,臺北地檢署表演「俠客行」舞台劇之內容,雖難認定表演者係模仿嘲諷陳前總統之行為,惟檢察官代表國家執法,於司法節之表演內容允宜慎重,以避免引發不必要之社會負評。而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課程之教育訓練,法官學院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允宜持續加強檢討改進,以積極落實相關人權公約對於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