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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及刑後監護有違失 監察院糾正高檢署、國軍北投醫院

  • 日期:100-05-11

有殺人前科、被鑑定有精神疾病的男子陳昆明,減刑出獄後,於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監護2年,院方執行5個多月後,以精神疾病治癒為由准他出院,99年10月間再度犯案殺人,高檢署及國軍北投醫院均有違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5月11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軍北投醫院。
  
糾正案文指出,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2年監護處分時,因陳昆明在監護期間,出現行為問題,造成病房工作人員困擾,竟未向高檢署據實陳述真實病情及危險程度,反而建議高檢署結束住院治療;高檢署檢察官未依法對陳昆明進行視察,也未詳查病情是否已治療改善,僅憑醫院建議,草率向高院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導致陳昆明執行5個多月後, 98年12月30日結束監護處分,99年10月間再犯殺死婦女的慘劇,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