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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確定裁定違背法令,監察院調查意見補充檢察總長所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之理由,終獲最高法院認有理由,撤銷改判

  • 日期:111-01-25

監察院致力於保障人權,積極捍衛人民權益,當然也包括司法正義之維護。然而,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從民國88年到106年間對於人民陳情刑事確定裁判涉有違誤不公情事者,經監察院調查或調閱有關卷證,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共136件,獲得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84件,最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案件僅4件,且該4案成功獲得最高法院改判,皆為毒品案應減刑而未減刑之案件,也就是明顯刑期算錯之案件。因此,監察院促提非常上訴的成功率不到3%,且少因審判違背法令而獲得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之案例,可以說非常上訴是非常窄的平反之門。
 
不過令人欣慰的是,近來監察院有一件非常上訴案件經撤銷改判的人民陳情案,陳情人之緩刑宣告因被法院撤銷確定,原須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雖曾經提起非常上訴,第一次非常上訴卻被最高法院駁回。陳情人無助之餘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立案調查,嗣經過本院張菊芳、葉大華、蘇麗瓊3位監察委員調查,提出調查意見,明確指出原撤銷緩刑宣告之確定裁定不僅嚴重損及陳情人之權益,且有違背法令而應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經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透過法務部函轉最高檢察署,由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第一次非常上訴被駁回後,已再度提起非常上訴尚在審理中,因而將本院之調查意見函請最高法院參酌辦理,補充檢察總長所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之理由。
 
其後,最高法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將原裁定及第一審裁定(即撤銷陳情人緩刑宣告之裁定)均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撤銷緩刑聲請。陳情人原所受之緩刑宣告效力因而得以回復,本件成功翻案,使民眾之司法人權得以維護,落實監察院致力於保障人權之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