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委施錦芳、趙永清調查竹山都市計畫7號道路之劃設及新建工程,發現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政府及竹山鎮公所均有疏失,爰提案糾正

  • 日期:111-01-19

據訴,南投縣竹山鎮街尾溪仁美橋至橫街間之溪旁,於早年即有供公眾通行之道路,48年發生八七水災後,政府鋪設12公尺寬之柏油路。未料62年3月21日公告發布竹山都市計畫時,竟於舊路旁之密集民宅區再劃設新的7號道路,雖已完成徵收,但因道路開闢將大量拆遷原有建物,遭到民眾抗爭,前臺灣省都委會早於78年已同意辦理7號道路之路線變更,但南投縣政府卻迄今仍未完成變更程序。7號道路旁之街尾溪已完成整治,7號道路與街尾街間並形成寬闊之公有新生地,該公所竟仍執意辦理7號道路新建工程強拆民宅等情。

監委施錦芳、趙永清調查後發現,南投縣政府未積極協助竹山鎮公所妥善處理7號道路路線變更,如以徵收完竣之路線進行開闢,796公尺之道路將拆除建物101棟,並造成眾多原完整之建築用地從中切割,僅存前後畸零之土地,且道路系統亦有未符合正交原則,交叉路口行車將產生衝突點等問題;又該公所尚未取得用地民眾拆遷共識,即率爾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工程補助款辦理工程發包,該署亦未詳究,竟仍予核定補助,均有疏失。案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1年1月18日通過調查報告,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政府及竹山鎮公所。

監委施錦芳、趙永清指出,南投縣政府明知竹山都市計畫7號道路旁部分路段早已闢有寬約12公尺道路,並二度循都市計畫程序提案檢討變更路線,且經前臺灣省都委會於78年5月10日第361次會議:以街仔尾溪住都局環工處已證實整治寬度為18公尺,且道路外移後銜接等應無問題為由,惟新劃設道路應考量公平原則,道路之順暢及堤防設計之安全,並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後,再送該會討論,決議原則同意變更。惟該府怠於積極協助竹山鎮公所妥善處理,雖該公所再度於96年提出7號道路路線之變更,卻因相同問題尚未解決,經內政部都委會保留迄今,該府罔顧人民權益,推諉卸責玩弄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有違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職責,核有怠失。

監委同時表示,竹山鎮公所明知7號道路新建工程,因涉及拆除大量建物及新、舊路線意見分歧,於尚未取得用地民眾拆遷共識,即率爾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工程補助款辦理工程發包,引發民眾強列抗爭;又該署於109年審議該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案時,未詳究該公所前於106年提出同案補助時,即因遭遇相同處境而撤案,竟予核定補助,造成公共工程發包後無法執行之窘境,均核有疏失。

監委亦認為,南投縣政府不顧竹山鎮7號道路之檢討變更業已納入「變更竹山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於78年5月10日公告徵收本案道路用地,並於80年5月23日將多達34人未領之補償費提存法院完成徵收程序,發生廢止或撤銷時未領之徵收補償費繳還課題,內政部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已歸屬國庫者,於廢止或撤銷徵收仍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清價額始發還土地之規定,難謂公允,故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費已歸屬國庫,如何領取及發還土地,允應再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