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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在維護國境安全前提下,辦理外國籍配偶申請不予(縮短)禁止入國管制時,亦應考量其家庭團聚權,監察院促請該署檢討合理管制期限

  • 日期:108-08-08

有關民眾陳訴渠印尼籍配偶前因不知情下,遭人力仲介公司以不實出生證明文件申辦簽證來臺工作,經我國查獲後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禁止入國10年,嗣渠等結婚後,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申請解除配偶之入國管制,然該署僅同意禁止入境期間減半計算為5年,嚴重影響其家庭團聚、共同生活及養育子女之基本權益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8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移民署積極研議妥處。
監察委員張武修表示,本案調查報告發現有待研議妥處情形如下:
一、移民署辦理本案多名陳情人申請其外國籍配偶解除入國管制案件,係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辦理,並函復告知各陳情人可再申請縮短管制期限之規定及要件,處理作為難認有所差異及違誤。然該署應持續透過多元宣傳管道,協助民眾申辦類此案件。
二、家庭團聚權係國際公約揭櫫之普世基本人權,入出國及移民法為確保國境安全,訂有禁止外國人入國之相關規定,另授權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訂定管制入國期限,該作業規定雖已考量家庭團聚權,訂有得申請縮短管制期限或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等要件,然對於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不論其是否因故意或過失,均一律管制10年,縱符合縮短管制期限要件,仍有個案面臨長達5年之管制期限,損及其與國人家庭團聚、共同生活及養育子女之基本權益。移民署基於維護國境安全,統籌入出國(境)管理,亦負有保障移民人權之責,自應審視國際情勢變化,通盤檢視相關法規並進行滾動式修正,就個案審酌合理管制期限,俾貫徹我國「人權立國」之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