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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蔡崇義監察委員辦公室聲明稿—有關陳隆翔檢察官遭彈劾案,呼籲各界尊重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並待職務法庭審判

  • 日期:108-05-17

本彈劾案已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移送懲戒機關,後續將再經司法院遴選法官組成之職務法庭審理,此為五權分立之精神,彼此尊重職權之獨立行使。
本彈劾案相關調查於去年11月前即已完結,調查發覺「辦案程序」確有瑕疵。如:李○惠「未經同意」刻製多名學員印章,並使用其中四名未領取零用金學員之印章核銷,此顯然涉及盜刻偽造等情,而陳檢察官僅以「代刻」印章處置;再者,李○惠借用彰化縣立體育場圓戳章,於其失效後未歸還原機關、並使用蓋章核銷,涉有侵佔、盜用公印文等犯行,亦完全未論。
本案涉及公款達500多萬元,侵害國家人民利益甚鉅,被告雖事後返還,然該案未經同意而被盜刻印章之學員受害者不一而足,又前經審計部、體育署、廉政署等機關審查及調查,已耗費相當之國家社會成本。檢察官本應依職權善盡責任,惟因辦案程序瑕疵,致使司法機關最終作成「將犯罪工具發還犯罪者」之錯誤決定。
本案受彈劾人辦案程序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非法律見解不同之情事,而係涉草率怠惰、未盡職責及適任與否之疑義。本案前於調查時請檢察機關自行檢討缺失,卻經半年未果,調查委員乃提案彈劾糾錯。
依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偵查職權,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惟檢察官偵查程序仍應遵守法律規定、善盡職責,不得恣意而為、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再者,監察委員提案彈劾,係為憲法賦予之獨立職權行使,對於違失者之必要監督,大法官解釋及法官法並無就此限制。況且,彈劾案審查通過係為開啟懲戒程序,後續將由職務法庭審理判定,並無干涉檢察官偵查職權之獨立行使。
為免影響司法院職務法庭之審理,除彈劾案文依規定上網公布,接受公評外,不再爭論,以免影響審判。靜待職務法庭審理,讓職務法庭有不受壓力的乾淨審判空間。
另,關於調查報告,因彈劾案審查會隔日即為既定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考量委員接到報告時間過於短促,經主席蔡崇義裁示下月再議,讓各委員能充分閱讀討論,以求慎重。並待委員會議審查後,上網公告調查內容,包括被約談人確認之紀錄等,接受社會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