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去(114)年8月18日公布,送驗30件市售枸杞產品檢驗結果,全數檢出重金屬鎘、鉛。衛福部回應表示,按「農業部網站」所載4倍枸杞乾燥率回推換算,該送驗結果均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枸杞重金屬限值。然枸杞等兼具食品用途之中藥材,廣見於食補藥膳,甚至零食果乾等,國人頻繁攝取,其品質之良窳,以及是否潛藏重金屬、農藥殘留等,尤應重視。監委田秋堇及蔡崇義因此於去年9月即先行函詢相關單位進行瞭解,並於同年12月立案調查。
調查期間,農業部函復監察院表示,食藥署所稱「農業部網站」,實為一般民眾或網友交流之「農業知識入口網」,並非農業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試驗文章。食藥署於約詢時方表示,該4倍換算係為回應輿情,作為風險溝通參考,稽查時將由業者提供乾燥倍數。
此外,食藥署對枸杞等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即藥食兩用品項)之重金屬限量基準及相關規範,有未盡周延之處。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只規定生鮮型態枸杞之重金屬限量基準(鉛限量為0.1 [mg/kg]、鎘限量為0.05 [mg/kg]),但市售枸杞食品均以乾燥型態為主,生鮮枸杞含水量、枸杞乾燥倍率皆必須回推換算(假設該枸杞產品係由含水率70%脫水至15%,則乾燥率為2.8倍,換算後乾燥枸杞之鎘限量基準為0.14 [mg/kg]、鉛限量基準為0.28 [mg/kg]),致對於合規與否之判定,易因換算標準不一而衍生爭議。
徵諸歐盟、Codex、日本、韓國等國際間稽查乾燥食品規範,除要求業者提供加工資訊外,亦會參酌或建立明確換算依據,又或針對常見及高風險乾燥加工食品,訂定可逕行適用之標準(見簡報P.8)。
然本案消保協會送驗30件枸杞產品均檢出重金屬一事,食藥署未查明,即草率引用網路論壇某民眾表示之乾燥倍數,據以判定案關產品全數合格,且對違法宣稱可供飲用之黑枸杞及部分產地標示有疑義之產品,疏未落實稽查,均有未當。
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亦指出,衛福部自105年起,明定枸杞等18種藥食同源品項,其市售中藥材之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均比照食品標準及規定辦理,但該等品項仍得另以「飼料」、「中藥製劑原料」及其他「免食品輸入查驗」之途徑進口,經查105至114年期間,計有10萬公斤之枸杞以「供飼料用」名義進口。據查,以「食用」名義進口,均須由食藥署先抽批查驗始得放行,若以「飼料用」進口,則由農業部負責,並無規範枸杞等藥食兩用食材之重金屬限量基準,亦未進行相關檢驗(見簡報P.12)。以不同名義輸入所適用之管理強度大不相同,易衍生不法流用至食品之可能。
此外,對於進口數量龐大之枸杞食品,至111年始於邊境查驗重金屬含量情形,關於市售枸杞,近10年間亦僅查核13件,顯見邊境及市售監測機制均有不足。
調查報告並指出,食品有關重金屬鉛、鎘之限量基準雖然相對嚴格,但管制項目卻少於中藥材,致使現行枸杞等藥食同源品項,反而不用檢驗重金屬砷、汞含量(見簡報P.14)。擔任諮詢委員之專家學者表示,考量到民眾日常攝取食品的頻率與劑量遠高於中藥材,基於健康風險預防原則,應將中藥材標準中較嚴格的管制限值與項目,沿用至食品法規標準中。衛福部允應偕同農業部,就該等藥食同源品項統一源頭管控標準,俾減少後端稽查負擔,並保障國人食安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