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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訴尚志剛涉猥褻多名女學生案後棄保潛逃,監院調查發現尚師於性平會進行調查而檢調機關尚未受理前即潛逃海外,且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嗣經南檢承辦檢察官查得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方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監院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機關,應正視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保全並提早告發、狼師退休金追繳修法避免脫產,以及錯過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權益保障

  • 日期:115-05-19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調查退休教師尚志剛(下稱尚師)性侵多名學生案,調查報告指出,尚師於64年初任教師,於93年8月1日辦理退休,歷經臺中市、臺南市等多所國小任教,長達近30年。其任教期間利用擔任高年級導師機會,對多名未滿14歲女童分別予以強制猥褻行為,經被害人甲女成年後於109年5月間向人本基金會求助,尚師惡行始曝光。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清查,尚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11案,不當體罰學生3案;臺中市政府則因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逾保存年限,無從清查。經臺南地檢署接受事件國小告發,於111年2月8日分案偵辦後,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歷審,尚師遭判有期徒刑8年6月,於114年10月1日判決上訴駁回後,全案定讞。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115/05/14)通過葉大華、王美玉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就尚志剛涉猥褻多名女學生性平案,其於學校性平會啟動調查期間且檢調機關尚未受理前即潛逃出境,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嗣經南檢承辦檢察官查得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方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機關,應正視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保全並提早告發、狼師退休金追繳避免脫產,以及錯過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權益保障。

相關調查報告有以下調查結果及發現:

一、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本案及類案為鑒,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害犯罪之刑事追訴期違反公平正義之問題:

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及揭露,關鍵在於權力不對等,學生恐懼於教師權威,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亦凸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逾行政罰之裁處權及刑事追訴權時效,造成被害人於成年後揭發事件卻無從處理之困境。憲法法庭刻正受理性暴力犯罪僅20年追訴期是否違憲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本院亦曾於114年5月間發布新聞稿呼籲。是以,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本案及類案為鑒,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害犯罪之刑事追訴期違反公平正義之問題。

二、各級教育機關允宜提升教育人員法律意識及敏感度,對於重大校園性別事件應盡早依法通報,俾利檢警能提早介入,保全證據並進行犯罪追訴:

監委葉大華、王美玉指出,尚師於任教期間,對多名未滿14歲之學生犯強制猥褻等案,經被害人甲女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0月9日向勝利國小及日新國小提出檢舉後,兩所事件學校依性平法展開調查,然學校未意識此案為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且涉及追訴期時限之法律意識及敏感度,於性平會調查完畢後,方於111年1月24日及111年1月26日分別將性平會調查報告函送臺南地檢署,該署於111年2月8日始知本案並分案偵辦,人本基金會並於111年7月召開記者會,非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稱第一時間即知本案,該局容有誤解

且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尚師於性平會進行調查而檢調機關尚未受理繫屬前,於110年11月7日即潛逃海外,且在追訴期時限急迫性下,兩所事件學校並未及時提供被害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造成臺南地檢署為調取真實姓名對照表,耗費行政作業時日。

嗣經臺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審酌資料發現,除庚女外,查得未經性平會調查且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女,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是以,就本案函送告發之時機是否妥適,詢據法務部建議本案之教育機關如於受理申訴之初或於調查期間發現有被害人眾多等情況而認屬重大校園性別事件,即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性平法第22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社政機關,或向檢警機關提出告發,檢察官即得依法偵辦。故各級教育機關允宜提升教育人員法律意識及敏感度,對於重大校園性別事件應盡早依法通報,俾利檢警能提早介入,保全證據並進行犯罪追訴

三、教育部允應研議修正退撫條例,提早追繳,避免脫產問題:

監委葉大華、王美玉調查發現,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退撫條例)第80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因案被通緝期間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案尚師涉及性侵害案,經臺南地檢署於111年8月29日起訴後,遲至最高法院於114年10月1日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查尚師自64年初任教職至93年8月1日退休,自退休起已支領約1,520萬餘元。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雖自111年12月司法通緝起,停發尚師退休金,惟尚師早已移轉個人財產,已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追繳,僅取得執行憑證。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教育部允應研議修正退撫條例,俾利提早追繳,避免脫產問題。

 四、行政院允宜關注逾性侵害案件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服務需求及整合轉介機制

針對性侵害被害人輔導保護及服務協助,事涉社政、教育、衛政及法務等相關機關/單位,所提供之資格限制、期間及服務類型均有所不同,多數單位並不限制逾性侵害案件刑事追訴期之犯罪被害人資格。惟據訴,目前相關制度上對於被害者之諮商輔導協助等資源尚有不足,且無法全面性支援被害者。行政院允宜關注這類被害人接受服務需求及整合轉介機制,責成權責機關就被害人之諮商輔導協助提出全面性之檢討規劃,以維護其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