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4年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報告中指出,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制度存有服務費用編列標準不清、合約設計前後矛盾、招標流程及履約管理不周等缺失,衛生福利部卻未有積極作為。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的調查報告,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
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社會福利服務多透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委辦或補助提供,惟得標的社會福利團體於執行過程中頻傳諸多不合理之處,工程會於114年「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報告指出,現行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制度確實存有多項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或窒礙之處;衛福部於工程會專案稽核後,本院進行調查期間方著手規劃草擬相關指引及修訂契約範本等措施。衛福部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卻長期輕忽社福團體執行的困難,怠於制定指引及作業程序,又未適時檢討或提供協助,影響我國社會福利服務之品質及效能,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衛福部長期以來未能建立明確分際,致使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類委託採購時,將補助與委託之觀念、經費編列及契約用語混淆;復未針對委託辦理性質採購之事項另訂明確之適用標準及操作指引,肇致地方行政機關發生法定業務委託社福團體辦理時卻未足額編列招標預算,將法定福利服務成本轉嫁給民間社福團體,使民間團體必須募款來辦理政府委託的法定服務業務,影響服務品質,衛福部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社會褔利基本法第14條條文意旨在於藉由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使「服務提供者」有機會表達專業建議,「服務使用者」亦能反映實際需求,以確保採購可行、符合民眾需求。惟衛福部遲未訂定溝通協商機制之指引或標準作業程序,以致地方政府與社褔團體無可供遵循之依據,而事前溝通協商機制更流於形式,未能符合該條文立法精神,衛福部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此外,部分縣市政府辦理社褔勞務採購案之價金給付方式採「總包價法」,但行政機關仍有針對部分項目註明實作數量結算並要求檢據核銷,致衍生契約約定與實際給付矛盾之情形,有違「總包價法」精神,造成承包廠商極大困擾,並屢為社福團體所詬病,衛福部允應正視並研議合理可行之處理方式。
再者,社福團體指訴我國社福服務採購案迄無社會福利非營利查核標準的會計準則憑以適用於該類標案之經費核銷,衍生地方政府與社福團體的困擾,且因多數社會福利服務類標案標書或契約內容不合理,不利於社福團體執行,衛福部允宜檢討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