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
臺東縣延平鄉武陵國民小學(下稱武陵國小) 113年間辦理第113001號校園性別事件,查處過程諸多程序違背法令,詎臺東縣政府未予釐明,即再三宣稱武陵國小並無違失;又臺東縣立豐田國民中學(下稱豐田國中)查處該校足球隊教練體罰事件,無故延宕審議調查報告,且違反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下稱教支辦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5)年4月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臺東縣政府、武陵國小及豐田國中,並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調查發現,武陵國小於113年間處理該校第113001號生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該調查程序核有「調查人員不具專業資格」、「以學校承辦人擔任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未迴避後續學生輔導工作」、「未保全證據,逕命家長學生刪除影像」、「調查結果未依法通知當事人」等違法情事,詎臺東縣政府未積極查明即再三宣稱武陵國小並無違失,直至本院取得關鍵證詞後,該府始另行查處並命武陵國小重啟調查。又前開同一性別事件竟在武陵國小、臺東縣政府警察局、社會處間有不同認定,且該府教育處未即時查悉警政端資料;社會處亦疏於即時通知教育處,足認臺東縣政府行政監督鬆散,業務橫向聯繫機制失靈,顯有違失。又豐田國中查處該校足球隊教練體罰事件,該校無故延宕審議調查報告,且曾擬以「停聘」取代「解聘」該足球教練,違反教支辦法,實屬不當,均予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指出,武陵國小O生曾對該校I生及學齡前P童有妨害性自主行為,該行為經某生錄影,性影像並已於學生間流佈,經武陵國小錄案為第113001號校園性別事件。該校決議以教師丙、庚、辛3人組成調查小組,詎小組成員均未具備調查性別事件之專業資格,且庚師係武陵國小性別平等事件承辦人;丙師參與輔導I生工作;該校未先保存證據即命家長、學生刪除性影像,調查結果亦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均有悖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所定明文。臺東縣政府對武陵國小前開違失,難辭行政監督鬆散及業務橫向聯繫機制失靈之咎。
又依據臺東縣豐田國中提出之調查報告顯示,該校前足球教練不僅對於事件學生於練習時受傷的腦震盪情形處理不當,且素有「以3分鐘洗澡限制侵犯學生隱私權,實施棉被操具羞辱性質,夜間集體處罰違反個別化原則」等情事,有違正向、個別化等管教原則,調查小組建議應對該名教練解聘2年。然而該校在調查報告作成後,竟因來自家長壓力,一度以「要確認家長是否撤案及是否同意學生轉學」為由,延宕審議調查報告,並有造成「吃案」負面觀感之虞。且該校曾擬以「停聘」取代「解聘」該名教練,違背教支辦法,均有不當,爰依法糾正。
兩位監委調查指出,武陵國小於112-114年間,發生高達72件大量匿名或冒名檢舉多名教師體罰案,平均每個月接獲並處理3件檢舉函,經臺東縣政府整併調查釐清有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其中部分成立的體罰事件,顯示該校長期未落實正向管教政策,應由臺東縣政府督導該校,全面進行師生家長之人權意識、正向管教知能提升;至於部分不成立的事件,經監察院直接約談事件當事人,發現傳言並不屬實,且相關傳言竟係該校某名教師利用學區家長之信任感,在未經查證的情形下,不當透過家長傳播。而該名教師甚至偽冒家長會委員,於114年1月某日陪同且強迫學生撥打反霸凌專線「不實陳訴被學校其他教師體罰」,因專線人員反向與學生家長聯絡,該師行徑才曝光並經學校調查核處記過2次處分在案。
監委表示,109年教師法修法校事會議新制上路後,歷經因匿名檢舉致助長濫訴風氣之爭議,而於今年再度修法需具名檢舉方能受理。濫訴風氣自不可取,但教育人員濫用匿名檢舉制度更屬不該;該名教師行為已然傷害教育風氣及武陵國小形象,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於教育人員品德之要求及規範,未來應由臺東縣政府對該名教師進行輔導且慎重考慮其職務安排。
最後,監委表示,武陵國小囿於專業能力與經驗不足,部分案件經臺東縣政府多次退回,歷時逾一年才辦結,處理時效嚴重延宕;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配合外部調查小組委員時間,令學生在沒有家長陪同的情況下,由學校教師陪同接受訪談」、「要求受訪師生家長切結保密」等程序瑕疵,均導致學區家長學生失去對學校的信任感,亦令家長學生因反覆接受訪談而「聞調查色變」、苦不堪言。對此,臺東縣政府表示已成立「校園安全事件事後督導專案小組」協助武陵國小,監察院呼籲該府,除協助武陵國小補正程序以外,亦應協助該校全力恢復學區家長之信任感。教育部亦應督同地方政府依新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優化校園事件匿名檢舉處理機制,以有效遏止校園濫訴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