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
國內社政單位以公費安置於醫院呼吸照護病房(RCW)的呼吸器依賴病人,部分已意識不清且長期無家屬探視,惟因無法自主表達其意志,恐被迫以現代化醫療強行續命,未能安寧善終,監察委員田秋堇接獲陳情後,經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衛福部研議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據衛福部所提供之資料,100-113年底,社政單位公費安置103名呼吸器依賴患者,其中無家屬探視者有79人,安置當時意識不清楚者有76人。目前仍安置者,最早於100年間即入住RCW,迄今已臥床13年半,另有4人安置超過10年,3人安置5至10年。安置時即已超過85歲的長者有10人,安置時未滿14歲的兒童有8人(目前仍有7人安置於RCW)。
監委田秋堇指出,於RCW長期依賴呼吸器維持生命的公費安置病患,醫療費用由健保給付,其餘費用由地方社政單位補助。惟病患多數意識不清,甚至終生昏迷或呈現植物人狀態,且有些無家屬照顧、探視,甚已遭家屬遺棄,不但每天依賴呼吸器、飲食管灌、翻身、抽痰,甚至在臨終時,明知死亡為必然結果,仍被施以急救,造成病人極大痛苦及資源耗用。
我國已於89年即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105年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並於108年正式施行,以保障末期病人DNR(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權利,但家屬或病患必需獲得適當協助,才有機會了解有關善終之法律權利。據衛福部提供之資料,100-113年間之公費安置病患,有3名意識不清楚由最近親屬簽署DNR同意書,有5名無家屬探視照顧但意識清楚而自行簽署DNR意願書可證。但調查報告指出,大多公費安置病人皆未能於安置之初,即了解相關法律權利,而錯失機會。
據基隆市社會處楊玉欣處長於本院約詢時表示,為協助長輩能將醫療選擇權回到自己手中,該處已實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於機構安置時,機構會主動介紹與徵詢簽署DNR或AD(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並將相關文件納進入住宣導資料中,俾弱勢民眾及家庭亦有獲得善終相關資訊之管道,此作法相關單位或可參考。
依衛福部訂定之「無最近親屬之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決策流程」,社工師確認病人無最近親屬後,由原主治醫療團隊照會安寧團隊,共同決策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撤除維生設備,然而,實務上卻難以執行,100-113年僅有1人完成此程序,顯見多數醫療機構未能落實該流程之規範。據本案諮詢專家表示,國內至今對於長期呼吸器依賴病人是否屬生命末期病人,尚乏明確之共識,亦無評估標準,致使第一線醫護人員當面臨到末期病人的死亡已無可避免之際,為避免可能之醫療糾紛風險,往往仍全力救治,未能夠執行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作業。
因此,衛福部允宜凝聚醫界共識,鼓勵各醫院針對插管之末期病人發展撤除維生設備適當時機、實施步驟等評估工具,並參酌「台灣呼吸器使用決策資訊網」提供之客觀數據,與病患及家屬進行溝通,協助病患家屬進行醫療決策,保障病患安寧善終權益。
監委認為,國家及地方政府有挹注資源照護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的責任,但透過長期使用維生設備延長病人的生命,若導致病人過著幾無生活品質的生活,亦剝奪了病人安寧善終的權益。加以社政單位公費安置的長期呼吸器依賴病患,多為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街友等弱勢中的弱勢者,絕大多數皆不知法律所保障之善終選擇權,部分患者折磨多年、瀕死時必須歷經痛苦急救後才宣布死亡。爰衛福部允宜研議相關機制,以保障公費安置弱勢病患及家屬了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無最近親屬之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決策流程」等相關法律規範,確保其善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