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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多年來未能解決農業金庫因收受信用部轉存款造成之經營困境;核派農金署主管擔任農業金庫董事,衍生球員兼裁判重大疑慮。監院通過糾正案,要求農業部檢討

  • 日期:114-12-12

監察委員:賴振昌、陳景峻、趙永清

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農業金庫)於113年度出現虧損,監委賴振昌、陳景峻、趙永清等3位委員申請自動調查,經調查後監院於日前(3日)通過3位委員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農業部,要求農業部檢討,俾利促進我國農業金融制度之健全與永續。

 監委賴振昌、陳景峻、趙永清表示,政府要求農業金庫負擔政策任務,收受信用部轉存款,並對其資金融通與輔導,以穩定農業金融,然農業金庫因收受農漁會信用部轉存款,致資金成本遠高於金融同業。但農業部多年來,顯未對已成立20年之農業金庫,就其收受信用部轉存款政策任務所造成之重大經營壓力,建立相關因應與配套措施,或提供充分與足夠之協助,致農業金庫始終以極為有限之營業據點、未設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情況下,為承擔政策任務而背負遠高於其他金融同業之資金成本,面臨沉重之經營壓力,長期處於相對艱困之經營環境中,核有重大疏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農金署對農業金庫係採取高強度之監理作為,嚴密監督農業金庫營運狀況,然而農業部未依照行政院於110年1月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未建立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範,即核派農金署高階主管擔任農業金庫董事,其後更擔任常務董事,全程參與農業金庫之經營決策過程,致農金署有球員兼裁判之重大疑慮,核有未當。

 調查報告最後提及,農業金庫依農業部之要求檢討人員責任,係該部職權,本院予以尊重,然農業金庫於辦理懲處案件過程中,竟出現未以正式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或提出說明之作法,已有欠妥;嗣部分當事人表明不陳述意見後,農業金庫臨時修正提報董事會之議案內容,變更懲處種類,其雖經該次董事會通過,然相關程序與結果,是否周妥、公允,以及農業部對農業金庫虧損產生之改善結構問題等,均不無研酌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