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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取消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須取得衛生講習證明之規定,監察院請勞動部、食藥署檢討改善

  • 日期:114-06-15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近年國內餐飲業陸續發生數起食品中毒事件,顯見廚師的食安教育訓練至關重要,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民國103年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取消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須取得衛生講習證明之規定,當時外界即有不同意見,雖再度召開會議做出結論,認為應恢復該教育訓練以確保餐飲安全衛生,但勞動部與食藥署互相推諉、規避執行責任,直到10年之後,才開始檢討恢復該教育訓練的作法,確有欠當。監察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請勞動部、食藥署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指出,我國食品中毒案件發生場域以「供膳之營業場所」之發生次數最高,餐飲衛生管理至關重要,廚師扮演關鍵角色。調查發現,勞委會102年4月23日召開「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甲級檢定規範檢討公聽會」,決議刪除報考前必須取得衛生講習時數證明之規定,續經研商及相關修正草案審查會議後,12月18日通知相關單位,自103年1月1日起,報名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報檢資格,免繳驗各級衛生機構或其他認可機構所核發之衛生講習證明文件

然因各界有不同意見,勞動部於103年4月22日召開「維持」衛生講習時數規定之研商會議,結論為朝向報檢時應提供參加衛生講習時數證明之方向規劃,惟勞動部與衛福部並未依照該會議結論辦理,逕於103年7月11日再次召開研商會議,會議中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餐飲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均建議恢復「報檢前參加衛生講習」之規定,但勞動部仍以欠缺訂定該報檢條件之法律依據,且認為應由食藥署制定廚師「從業前」的衛生講習訓練,而食藥署認為該署已訂有「從業前」及「從業中」的相關衛生教育訓練規定,如果要自「報檢前」就規範應受衛生講習教育,則應由負責技術士技能檢定的主管機關勞動部辦理,結果會議率予決議「不宜恢復」。可見,勞動部與食藥署相會推諉、規避執行責任。兩位監察委員說明,鑑於餐飲衛生食安事件頻傳,在調查過程中,兩部會已表示,開始就此問題進行研議,朝向由勞動部於報檢資格明定相關衛生教育講習時數之要求,兩位監委亦將持續追蹤、關心此事。

兩位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負責應檢者各測驗項目之評分及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之判定,各項監評作業均涉及檢定之公正性,故監評人員的角色及工作,至關重要。勞動部依法職掌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之新進培訓及定期回訓研討業務,竟長達18年以上未曾辦理中餐烹調職類監評人員之新進培訓,而西餐烹調職類自105年培訓迄今,也逾8年未再辦理,致長期以來監評人員人才庫未有新進人力,即使以亂數方式產出監評人員名單,仍難免有重複情況;另現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亦欠缺啟動監評人員培訓條件及時機之規定,均有待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另指出,中餐烹調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於學科測試中,攸關食品安全之衛生專業內容僅占32%;另關於術科測試,勞動部基於舊有術科衛生評分標準,有重複律定、扣分過當情形,爰於100年將衛生評分標準總扣分項目由94項下修至56項,扣減41分項目則由65項下修至21項(占比由68%減至39%),因重複律定而修正之考量,固非無由;惟針對部分可能產生交叉污染的項目,例如:切割妥當之食材未分類置於盛物盤或容器內、每一類切割過程後及切割完成後未將砧板、刀及手澈底洗淨等項目,卻也調降其扣分標準,難謂允當。因目前報檢時仍適用免除須繳驗衛生講習時數之規定,勞動部允宜檢討現行學科、術科測試中的衛生專業內容,俾強化食品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