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王麗珍、張菊芳、紀惠容
監察院調查多起性侵性騷案件發現,被害人勇敢揭露幼年被害情事後,無奈已逾刑事追訴期,日前亦發生40多歲之女子幼時遭性侵害,經歷30多年後,終於鼓起勇氣尋求司法正義,卻發現早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不但無法讓行為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為人仍能逍遙法外,繼續擔任公職。而憲法法庭受理性暴力犯罪僅20年追訴期是否違憲之釋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聲請釋憲已屆滿1週年,部分立委也將提案修法,監察院沉痛呼籲並促請主管機關應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犯罪之刑事追訴期議題,才能維護被害人權益。
監委葉大華、王美玉、王麗珍、張菊芳、紀惠容表示,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及揭露,關鍵在於權力不對等議題。監察院於113年3月調查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經當年受害者於成年後勇敢出面舉發,事件才曝光。清查迄今已近40名學生受害,調查結果並指出計有15件因事發距今超過30年,已罹於刑事責任之法定追訴期,且經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另,監察院於112年12月間調查臺中市立某國中黃紀生校長涉嫌性騷性侵案發現,黃紀生自73年起擔任教職,至111年間案件被已成年的A生檢舉而揭發,任教期間逾38年,出面控訴之3名被害人均已逾追訴期,黃校長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不但未反省檢討,還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向其等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明顯惡性重大。
監委葉大華、王美玉、王麗珍、張菊芳、紀惠容指出,依據澳洲的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指出,在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尤其在校園教師與學生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學生更是恐懼教師權威,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
五位監委指明,人身安全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自112年#Metoo運動迄今,監察院已透過多起調查案件一再突顯兒少性侵犯罪之刑事追訴期問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專案報告亦提出延長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之意見,因現行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追訴權時效實已造成被害人於成年後揭發事件卻無法處理之困境,故共同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並儘速研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