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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劃設之「國土保安用地」因坐落不同轄區,僅一線之隔,公告地價竟相差4.75倍,造成明顯課稅差別待遇,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促請內政部與財政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4-05-12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國土保安用地」皆係依區域計畫法及開發審議規範規定劃編,專供國土保安使用,作為「不可開發區」、「保育區」、「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等法定用途,因「國土保安用地」使用受限,一般並不具有經濟效益與發展潛力。然而,經本院調查全國64個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之「國土保安用地」案例,有部分「國土保安用地」違規作自用住宅、景觀造景、高爾夫球場等用地使用,加上地方政府對於「國土保安用地」地價區段劃分、查估評定及課稅審認標準不一、分歧,嚴重影響國土管理秩序與民眾財產權益。案經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調查後提出報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7日決議通過,促請內政部與財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葉宜津指出:「國土保安用地」只要確實作為「國土保安」使用,或維持「農業」使用性質,就其地價稅賦核課即應受到公平對待。然現行財政部函釋卻將「國土保安用地」區分為「整體開發」及「非整體開發」2種,「非整體開發」之「國土保安用地」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實質免稅)之規定;而「整體開發」之「國土保安用地」則不問實際上是否作「國土保安」或維持「農業」用途,均列為「一般用地」以稅率10‰~55‰課地價稅,明顯差別待遇。(地價稅採累進課稅)調查發現有地方稅務單位對符合開發計畫使用之「國土保安用地」,113年被以55‰之累進稅率課徵高達1,004萬6,118元地價稅的案例,也有違規使用者反而可按2‰或其他稅率課地價稅,造成一國多制的亂象。
 
調查委員表示:固然地價的評定與地價稅的核課屬於地方自治範疇,內政部與財政部允應正視現行地方政府未考慮地價的平衡、合理性,及地價稅清查課徵作法不一,造成人民在租稅負擔上出現嚴重的差別待遇,並督飭地方政府落實「國土保安用地」違規使用查緝工作,同時配合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執行期程全面檢討,以維國土管理秩序與民眾財產權益。
 
此外,調查委員進一步蒐集分析全國64個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發現,部分計畫中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被縣市地政機關劃在同一地價區段內,造成限制發展土地與可建築土地作為地價稅稅捐負擔「稅基」相同等不合理現象。另在實地履勘更發現,同開發計畫內「國土保安用地」因屬不同縣市轄區,僅一線之隔,公告地價卻相差4.75倍。為避免稅捐負擔與經濟實益失衡,調查委員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擬訂非都市土地整體開發住宅社區地價區段劃分及查估原則,俾供地方政府合理查估訂定其地價,並針對原本地價區段範圍劃分不合理者,評估辦理更正地價及已納稅款退稅之可行性,以落實量能課稅原則。
 
最後,調查委員再深入彙整分析發現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之「國土保安用地」所有權,竟有「原開發商(建商)或原地主持有」、「社區住戶共同持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公司持有」,以及「住宅社區住戶以外之其他人持有」等產權持有型態,以致課稅方式與權利義務關係問題紛擾不已。有鑒於「國土保安用地」為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整體「土地利用」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其土地持有與產權移轉方式允宜妥適規範,避免法律關係複雜難以釐清,因此調查委員一併請內政部研擬改進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