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及威權時期情治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於受理人民申請複製政治檔案時,每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為由,不當遮掩包含威權時期負責國家不法行為的公務員、線民、消息來源、獲取情資手法與時間地點等重要資訊,不僅有礙歷史真相的還原,更與政治檔案應力求開放以促進轉型正義的政府施政目標相違,監察院要求相關機關深切檢討並確實改進

  • 日期:112-05-03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

政府為落實轉型正義並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建立完整的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制度,制定政治檔案條例,並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迄今。然本院高涌誠、林郁容兩位委員調查發現,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及威權時期情治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於受理人民申請複製政治檔案,每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為由,遮掩包含威權統治時期負責國家不法行為的公務員、線民、消息來源等之姓名、獲取情資手法,以及時間地點等重要資訊。顯示前揭情治機關遮掩政治檔案的理由及範圍流於形式、過於恣意且偏差泛用,不僅違反政治檔案條例的立法意旨,更阻礙我國轉型正義的實現。全案經過1年餘的調查,外交及國防、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1次會議於今日通過高涌誠、林郁容兩位委員的調查報告,除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參辦外,並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深切檢討並確實改進。
 
高涌誠、林郁容兩位委員指出,威權統治時期警備總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均為負責政治偵防的執行機關,其執行情蒐的運用人員、布建方法、情蒐管道與監控對象,甚至蒐報情資內涵,都有高度重疊甚至雷同之處,但關於政治檔案的降解密審認與分離處理相關做法,卻有甚大差別;另該等執行機關蒐獲的情資,依法均需彙報後端的國家安全局進行統合研析與指導運用,然前開情蒐執行機關與國家安全局就政治檔案的審處結果,亦多所不同。威權時期各情治機關的任務執掌,不論從橫向分工或縱向統合加以觀察,工作關係堪稱密切,然而政治檔案的審處結果卻產生明顯歧異,外界對此已多所質疑。深究其原因,在於當前政治檔案降解密審認與分離處理各項作為,僅屬各情治機關內部審處作業程序,政治檔案條例等法令並無機關外部檢核機制的設計;又檔案局每每推稱欠缺情資鑑別的專業與訓練,對於情治機關管有檔案的檢審結果與開放運用方式,僅能予以尊重,處理態度有欠積極,導致政治檔案應力求開放的意旨難以落實。
 
兩位委員發現,政治檔案核列「永久保密」引發各界疑慮的問題癥結,在於檔案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係由原移轉機關自行認定,縱然現行法令設有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的複核機制,然上級機關欠缺審核能(人)力,多係尊重下屬機關的審認結果,致使該複核程序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應有行政監督之功能。復且政治檔案經機關核定為「永久保密」,日後即無公開之可能,與政治檔案條例以檔案開放為立法宗旨顯有扞格。尤以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情治機關於維繫過往威權體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如涉及該等情治機關政治偵防運作的資訊得「永久保密」,毫無正當性可言。因此兩位委員認為就政治檔案所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部分,主管機關應修法明文排除機關得援引國密法第12條規定,將政治檔案核列為永久保密的權限,回歸同法所定保密期限最長30年即已足夠。
 
另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者,得至檔案屆滿50年公開,其依法係由原移轉機關(主要為國安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自行判斷。實務運作上,前揭機關對於尚未屆滿50年的檔案,一律以前開事由限制部分內容的開放應用,而未就個別檔案內容進行檢討,顯以「機關本位主義」思考,嚴重妨礙歷史真相的還原。且依當前實務的運作現況,一經政治檔案移轉機關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安外交之虞,檔案局都會加予尊重,進而限制檔案的開放應用,業已悖離政治檔案條例應力求開放近用的基本原則,對於釐清威權歷史真相將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
 
高涌誠、林郁容兩位委員進一步指出,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係為回應外界對於臺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批評,因此條文中明定有關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均應提供外界閱覽、抄錄或複製。亦即透過立法明文要求將壓迫體制參與者資訊公開,俾進一步作為「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的基礎,此係針對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所為的特別規定。因此,政府機關(構)不應以同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之永久保密及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的事由,限制第11條的資訊公開,方不致阻礙歷史真相的還原。
 
除此之外,有關政治檔案條例就政治檔案所涉爭議事項解決機制的可操作性亦顯不足,難以為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爭議事件排難解紛。為了強化政治檔案爭議事件的審議功能,並避免行政救濟程序費事耗時,兩位調查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增列訴願先行程序以為因應。又當前檔案局組織編制並無處理政治檔案的專責組室,工作人員多欠缺轉型正義等跨領域相關專業。檔案局除需增加適足人力因應外,也可評估引入外部資源共同協力,妥適規劃後續擴大清查與徵集方向、標的與執行方式。
 
最後,兩位委員呼籲司法院從法官養成教育著手,規劃法官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案件的資格條件,並設計不同轉型正義事項所需課程時數,使該項研習與法院審理專庭或專人的資格,產生連動與勾稽作用,藉以提升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