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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調查案系列之三、四:政府防範機制不足、執行也不落實,讓家長送托後,換來孩童受虐體罰的創傷

  • 日期:111-08-23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

托育照顧服務體系原本是為了解決少子女化及協助家長育兒,但教育部評鑑稽查機制與實際執行未臻完備與落實,造成在幼兒園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幼童受虐、體罰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而臺中市政府對托嬰中心虐童事件,輕忽該事件並非單一偶發事件,未善盡調查之責,嚴重影響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與發展權,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

「居家托育服務與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分別收托0-2歲、2-5歲的幼童,都具有高度的脆弱性,一旦遭到不當對待,等到政府啟動調查時,往往已經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也有出現尿床、不會開口說話、不想上學等身心症狀,甚至就診身心科。但教育部的評鑑機制不具預防效果,也未能督促地方落實稽查,以致幼兒園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層出不窮,而臺中市政府對轄內1間托嬰中心多名托育人員涉虐嬰事件,輕忽該事件並非單一偶發事件,未善盡調查之責,皆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及張菊芳所提出的2份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

《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了兒童身心尚未成熟,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兒童在接受照顧時不會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因為這些行為會損害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更損及發展權,而國家若缺乏有效手段,直接或間接讓兒童受到傷害,也是一種疏忽

3位監委指出,為了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107年間行政院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而在政府擴展之下,托育照顧服務量能顯著提高,居家托育人員從107年的2.6萬人,增加至110年的2.7萬人,托嬰中心家數從1,034家,增至1,373家,收托人數也從2.6萬人,上升至3.8萬人。而幼兒園從6,740家,增至110年的6,885家,收托幼兒也從53.9萬人,提升到58.4萬人,入園率更從64.3%,提高至74.8%。

收托幼童不僅表達能力有限,更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應該得到政府更多的保護,但家長送托後,沒想到竟換來孩子身心受虐、不當對待的創傷。3位監委經過調查後,分別針對「居家托育服務及托嬰中心」、「幼兒園」提出兩個調查報告,從調查結果中就歸納出政府在事前防範及事後處理的相關機制,有五大態樣缺失:評鑑與稽查不力、對托育/教保人員的支持與保障不夠、法律保護不足、事件發生後的調查機制缺漏與執行不力、監視器的設置與管理,這些都嚴重威脅到兒童權益。

教育部對「體罰」、「不當管教」沒有訂定明確可操作的法律定義,且107至109年教育部補助辦理正向管教研習課程,教保人員實際參訓涵蓋率也不到2成,以致實務上仍常見教保人員以執行紀律、遵守規範為理由,對幼兒施以體罰、強迫、不當管教、禁止幼兒參加活動等懲罰,已構成暴力卻不自知,也出言威嚇,如「說謊會被剪舌頭」、「吃太慢雷公會生氣」,甚至有業者還辯稱「打手心不一定就是不當對待,要看下手的力度」。許多教保人員不知道自己的負向行為其實已涉及體罰。

另外,托嬰中心人員、幼兒園教保人員常因擔心工作不保、受到同儕壓力、或者欠缺相關知能而未責任通報,而沒有通報的結果是政府相關部門無法即時介入採取適當的預防或干預,最後發展成危機。因此除了糾正教育部,也分別促請行政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地方政府積極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及張菊芳提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雖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但施行日期還未定,修法之後,更重要的工作是相關子法的研修與配套措施的建立,教育部在107年間研議後,就不朝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器的政策方向處理,未再持續積極研議評估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而相較於托嬰中心,幼兒園收托的幼童同樣也具有高脆弱性,且從實際案件上可看出監視器畫面用於釐清事實有一定程度的幫助,希望教育部積極研議評估全面設置的可行性並妥擬相關配套措施,才能真正給幼童提供安全、優質的托育環境,讓家長放心托育、安心工作。 

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糾正,指出政府防範托育照顧服務體系發生不當對待事件的相關機制與實際執行,所存在缺失如下:

1.評鑑與稽查不力:
居家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都有稽查人力不足、非專業及「有無遭受不當對待」未列入檢查項目的問題,難以有效審視托育品質,事前防範兒童受傷害。

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稽查,但全國總共只有125名稽查人力,其中超過5成不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卻負擔全國6,885家幼兒園的稽查工作,平均每人負擔55家,甚至有縣市高達70家以上,還需負擔相關幼兒教育行政業務。因此,在稽查人力不足之下,主動稽查幼兒園的涵蓋率僅能達到36.7%,甚至有縣市不到3成。另外有15個縣市經由稽查發現違規比率低於5%、甚至掛零,大多地方政府也未將「幼童有無遭受不當對待」納入檢查項目。

以上種種凸顯現行對於幼兒園的評鑑與稽查,不足以達到預防效果,但教育部卻欠缺檢討與評估,未能善盡監督的責任,因此提案通過給予糾正。

2.對托育/教保人員的支持與保障不夠
不論是鼓勵托嬰中心的照顧人力比自1:5調降為1:4,或是幼兒園未滿三歲1:8,3歲以上1:15,對托育教保人員都是沉重的工作負擔;且托育人員薪資偏低,110年的統計,每人2萬6239元,造成高的人員流動率。

110年間行政院修正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將改善托育及教保服務人員的薪資保障勞動條件,列為目標,透過獎勵措施,鼓勵托嬰中心將照顧人力比,由1:5調降為1:4,但依衛福部社家署的委託研究「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效益評估期末報告」顯示,109年有61.6%托育人員投保薪資未達2萬8,000元。再據勞動部110年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受僱兒童照顧人員(含保母)總薪資為每人2萬6,239元。

由於公立幼兒園專科教保人員起薪為3萬6,525元、非營利幼兒園則為3萬5,485元,導致托育人員流向幼兒園,影響托育品質穩定。

110年教保人員在職人數為5.8萬人,教育部雖已提升其薪資待遇,但109年在職比率(49.9%)還未顯著提升。此外,教保人員處於高情緒張力、高負荷的工作環境,卻未得到獲得足夠的支持,現行1:8(招收未滿3歲的班級)及1:15(招收3歲以上的班級)的師生比,也多年未做調整,更屢見幼兒園違規超收及違反人力配置標準。

3.法律保護不足
居家或托嬰中心發生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時,現行法令規範並無調查期間停止服務的相關規定;未辦理登記卻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現行法規最高僅裁罰3萬元,也未要求公布姓名;僅能在要求托嬰中心停辦時才能公布機構名稱,而對於一再反覆出現限期改善缺失,沒有資訊公開透明的法源,讓家長難以判斷托育品質之良窳。

4.事件發生後的調查機制缺漏與執行不力
臺中市政府於110年2月10日接獲通報,A童遭托嬰中心人員不當對待,調查過程雖確認該托嬰中心保存有30日監視器影像,卻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複製事件發生日前一個月的監視器畫面資料;且通報事由明已具體載明發現A童不明瘀傷時段,該府卻未擴大調查檢視其他空間及是否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對待。

嗣經司法人員偵查發現尚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虐待,於111年2月通報臺中市政府查處,該府方才重新檢視錄影畫面,發現該托嬰中心有3名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多名幼兒,嚴重損及兒童受保護及照顧的權益。該府未以兒童權益為首要並積極維護,確實有疏失,因此提案通過給予糾正。

再者,行政機關執行兒虐或不當對待案件的行政裁處時權衡相關人的工作權與名譽權,俟完成行政救濟程序或刑事司法判決後,方確定虐待、傷害等不當對待事實,進而登錄不適任人員及對外公告姓名,衍生管制時間落差,不利民眾知悉、防止其再任及預防不當對待事件再發生的目的。

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教保人員涉犯不當對待的行為,並無罰則,因此,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受理並完成調查,既使認定教保人員對幼童有身心虐待行為,應予嚴懲,仍必須移由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權法》認定裁處後,再辦理不適任人員的認定與通報,因而衍生事權不一、各自為政、認定歧異,以及後續防堵措施的空窗期等問題。

另外,教育部直到110年5月間才訂定有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但不具有強制力,任由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的調查方式與權責單位,各行其是,部分縣市調查/認定委員會的組成及專業背景也欠缺明確規範。

5.監視器的管理與設置
衛福部於109年1月2日發布「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於托嬰中心未配合調查或隱匿事證者,主管機關得依《兒少權法》裁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惟相較托嬰中心違反《兒少權法》不當對待幼兒樣態,裁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顯難以規範業者確實配合提供監視錄影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