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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檢疫措施自「5+9」調整為「3+11」決策考量雖有所本,但未對外詳加說明,應檢討改進。另該決策是指揮官聽取任務組報告後直接定案再於記者會公布及發布新聞稿,雖無會議紀錄,惟相關法令未明確規範是否應製作及公開,鑒於事涉國人健康權益及知的權利之重要事項,衛福部應修法加以明定

  • 日期:111-08-22

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

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調查「新冠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陸續爆發,外界咸認係因放寬國籍航空機組員返國檢疫措施由『5+9』調整為『3+11』,究疫情指揮中心決策有無會議紀錄、是否符合程序規定等情」案,於111年8月17日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疫情指揮中心與民航局合作,訂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如下:

附表1
 
監委並指出,國籍航空機組員防疫檢疫措施,歷經「3+11【基礎版】」、「7+7」、「5+9」及「3+11【加強版】」等4個管理模式,其管制措施及考量因素,表列如下:

001

監委表示,110年2月26日桃園機師工會函指揮中心、3月31日機師工會代表向桃園市長陳情、4月1日有立委召開「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協調會」,皆表達航空機組人員受有「檢疫-執勤-檢疫」無限輪迴的身心壓力,嚴重影響其身心狀況、家庭生活,可能增加飛航事故風險等意見。可見指揮中心決定實施「3+11【加強版】」模式前,已通盤考量國內當時本土疫情、航空公司管理責任、航空機組人員PCR檢測結果與所受身心壓力等因素,非未經評估率性而為。
 
但監委強調,由於指揮中心於110年4月13日決定採「3+11【加強版】」措施並於次日記者會宣布自15日實施,與機師工會反映航空機組人員身心壓力之意見及桃園市長、國會議員等代為轉達意見的時間甚為接近,難免使人誤解指揮中心立場,且從決定到實施的時間甚短,對於政策從「5+9」調整為「3+11【加強版】」之權衡考量相關經過未善盡對外詳細說明之責,當媒體及國會議員有所質疑時,亦未積極溝通俾釋除疑慮,實有改進空間,此部分請衛福部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3+11【加強版】」決策過程係於110年4月13日指揮中心疫情監測組周組長、邊境檢疫組何副組長、社區防疫組莊組長、醫療應變組薛組長,以及疾管署急性傳染病組楊組長、感染控制及生物安全組曾組長等討論研議後,共同向當時指揮官陳時中面報,經指揮官拍板決定後,於4月1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自次(15)日起檢疫措施調整為「3+11【加強版】」模式,決策過程雖沒有會議紀錄,惟現行法令未明確規範指揮中心指揮官作成決策前須經何種會議的法定程序及應否製作、公開會議紀錄。
 
但監委亦強調,防疫措施的變更動輒影響千萬以上國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安排,指揮中心如何決定及變更防疫措施是否應製作會議紀錄及公開,對人民知的權利實具相當重要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衛福部允諾未來將納入後續〈傳染病防治法〉修法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