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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心理諮商起步障礙多,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要求衛福部通盤檢討相關法規並研議配套措施,以保障民眾權益及專業服務品質

  • 日期:111-06-24

台灣這2年因為疫情嚴重影響心理諮商面談服務,許多創傷處理、情緒問題與療癒之路更加崎嶇不平。國人因精神疾患就診人數逐年增加,近3年精神科就診人數,由COVID-19疫情前108年131萬餘人,至110年已增加至145萬餘人。再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於109年度統計年報,因精神、行為和神經發展疾患之門、住診(含急診)就醫人數統計高達288萬餘人,約人口數13%。

為因應諮商需求與通訊諮商呼聲日增,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底頒布「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欲開放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申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然全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在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仍遭遇許多阻礙,直至110年6月僅通過14件。

經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調查後發現,衛福部108年底頒布的「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採事先申請核准制,並要求心理師執行通訊諮商應與特定醫療機構簽訂相關契約,且限制通訊諮商之對象須年滿18歲,也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功能不全患者,這對心理師執業之專業判斷與民眾權益保障,引發重大影響與爭議。面臨疫情快速變化需求,能否及時調整因應,不無疑慮,因此,監察院6月22日通過之調查報告,促請衛福部通盤檢視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法規,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專業執業品質。

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提出下列調查意見,並要求衛福部檢討改進情形如下:

一、現行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衛福部以心理師法第10條後段「經事先報准者」之例外情形,採事先申請審核制,且心理師法亦未有關於通訊心理諮商之明文規定,易生適法性疑義。衛福部允宜借鏡國際趨勢及各國心理師執業之相關制度,考量國內醫療環境、社會文化與實務需求之態樣,參酌釋字711號解釋意旨(對藥師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通盤檢視我國心理師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法規,研議教育訓練、專業倫理規範等配套措施,定期檢視並進行修正,確保心理師執行通訊諮商業務品質,落實保障民眾就診權益。

二、疫情改變人類原有生活模式,面對大量不確定因素,所產生之心理壓力易使身心失衡、心理健康失調,照護需求因而大量增加。臨床及諮商心理師人力之規劃,應促其能在各場域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通訊心理諮商為未來發展趨勢,然台灣現有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及諮商心理師等專業人力養成與配置作業模式,在面臨疫情快速變化而增加之需求,能否及時調整因應,不無疑慮。基此,衛福部允宜重新檢視及規劃國內心理健康服務量能,將疫情造成國人生活模式與心理衛生需求之影響納入規劃,積極評估協助發展通訊心理諮商方式,俾及時提供民眾實際需要,以促進國人心理健康。

三、衛福部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揭示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不宜以「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規範通訊諮商。衛福部允宜衡酌相關國際趨勢與國際公約規定,就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相關規範,研議於心理師法具體明確規定,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專業執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