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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 權責機關有無依法落實後續調查作為 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自動調查

  • 日期:109-10-16

「消防法」於108年新增第27-1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下稱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並追蹤執行進度。惟據媒體報導,108年臺中市發生大雅火警殉職案迄今,消防署雖已組成調查會,然迄今僅召開1次調查會議,且相關調查機制亦不甚周延明確,權責機關後續調查作為究否確實?另針對109年發生連續2起消防車勤務車禍(高雄市消防局鳳祥分隊、宜蘭縣消防局壯圍分隊)事件,消防署拒絕依前開規定組成調查會展開調查,相關人員有無消極怠惰情事?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表示,近年來不斷發生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社會問題,究消防署有無確實依消防法27-1條規定落實設置調查會,踐行消防調查權之精神?有無適時評估調查會運作成效,回應檢討調查會組成委員比例?又權責機關針對上開個案之後續處理或調查作為,有無怠惰失職,致施政缺乏效能情事?另依據現場實況,不同消防單位人員通訊系統、救護裝備似非一致?等情事,認均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