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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海輕軌藍海線行經淡水老街未先溝通引起居民抗爭,逾3年期限仍在調整期程被質疑應重新辦理環評,監察委員高鳳仙請環保署、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9-07-08

有關「據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下同)101年12月7日函公告『淡水捷運延伸線工程(現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為:『第1階段優先興建路線核定施工後3年內,若第2階段興建路線尚未推動興建,應就第2階段興建路線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淡水捷運延伸線工程第2階段興建路線部分,未依法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涉有違失;且第2階段工程採用之C型路權與大眾捷運法規定有違等情。究第1階段何時核定施工?第2階段何時推動興建?第2階段興建路線部分是否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第2階段工程採用C型路權是否不符大眾捷運法規定?等,均有立案調查瞭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今(8)日召開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會議審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要求環保署、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高鳳仙表示,「淡水捷運延伸線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記載:「第1階段優先興建路線核定施工後3年內,若第2階段興建路線尚未推動興建,應就第2階段興建路線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興建路線及順序如附圖)交通部鐵道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分別負責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之綜合開發暨環境影響評估、興建及營運,環保署為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04年1月27日原則同意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工程開工後,新北市政府隨即於1個月內(104年2月17日)啟動第二期路網基本設計作業,再於104年4月2日函報環保署第二期路網「推動興建」。新北市政府雖稱其已「推動興建」,然據其提具淡海輕軌第二期藍海線於104年1月27日開工至107年1月26日(即3年內)間之36項推動興建執行內容,其中多屬第一期統包工程範疇、或僅進行期程研商、或重複工作事項及評估階段等內容者高達27項占75%,亦僅止於工程構思、期程調整、策略行銷等情,故是否合於審查結論關於3年內已經「推動興建」,可以不必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即有疑問。環保署亦僅憑新北市政府乙紙函文收悉在案,而該署與交通部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負有監督及追蹤開發單位切實執行審查結論之責,卻未就新北市政府對淡海輕軌第二階段藍海線「推動興建」之執行內容實質認定,應檢討改進。

 高鳳仙指出,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二期藍海線路網工程,該府早自104年2月17日啟動第二期路網基本設計作業,且第一期路網綠山線於107年12月24日通車,然該府卻於108年8月21日方辦理首場民眾說明會,期間未能適時向淡海輕軌沿線居民溝通說明,肇生淡水老街沿線居民恐慌,殊有未當;該府於108年8月21日、28日及109年3月23日召開基本設計地方說明會,原規劃路線行經淡水老街部分因未能獲致民意認同而將改採替代方案,應予肯定,後續涉及原計畫修正、已核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變更,將衍生其他環境課題及變更路線沿線居民權益等情,該府應積極綢繆並謀求共識,避免再起爭端。
 
高鳳仙另指出,本案陳情人陳訴淡海輕軌運輸系統採用混合(C型)路權涉有大眾捷運法之適法疑義,依大眾捷運法於93年5月12日修正公布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隔離(B型)路權,再於102年6月5日修正公布納入混合(C型)路權。淡海輕軌運輸系統於環境影響評估及綜合規劃階段時,斯時大眾捷運法業已進行修法將C型路權納入大眾捷運系統之範疇,且其規劃內容均載明C型路權。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為推動與建設該輕軌運輸系統,斯時作為難謂有所不當,且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中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路線長度亦未違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