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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生醫工程研究所前所長林顯豐違法兼任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成立

  • 日期:109-03-30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兼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自106年9月7日至107年12月11日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共計1年又3個多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30)日以11比0的票數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提案,彈劾林顯豐,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是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應受懲戒。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表示,林顯豐雖稱其擔任的角色只是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從未參與商業行為也並未支薪,又檢具國立交通大學、林顯豐及氣宗公司於106年11月10日簽訂之「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合約書」,用以證明國立交通大學知悉此一建教合作案。然查,林顯豐兼任氣宗公司董事,查無該校相關推薦或指派之文件資料,且無事先以書面報經核准之紀錄,並不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
 
楊美鈴、蔡培村調查發現,上開建教合作合約書係於106年11月10日簽訂,但林顯豐自106年9月7日氣宗公司設立之日起即兼任董事。其應於本件合約書簽訂後,再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任氣宗公司董事。其未經學校核准,即兼任氣宗公司董事,顯非適法。
 
楊美鈴、蔡培村指出,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法之責。況查林顯豐兼任國立交通大學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該校除於102年9月3日新進教師研習宣導外,並有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共5次。
 
楊美鈴、蔡培村表示,林顯豐自106年9月7日起即兼任董事,106年11月16日卻在「國立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聲明:「無擔任產學合作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顯見其聲明不實,所辯難以自圓,違失之咎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