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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查緝人員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監察院對海洋委員會提出糾正,要求檢討檢舉制度及加強人員培訓機制

  • 日期:109-01-21

監委仉桂美、王美玉指出,108年12月10日針對沈大祥、張志勇、江承宏、羅博雄等4名海巡查緝人員提出彈劾,今(21)日就海洋委員會檢舉獎金制度缺失提出糾正案。本案經監委提出調查報告,於今日經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對海洋委員會提出糾正,要求該會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根據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及108年度簡字第583號簡易判決,多數海巡查緝人員涉嫌製作不實之公文書,而未能核實、謹慎執行職務,落實依法行政,過去海巡單位亦曾發生製作不實筆錄而詐領檢舉獎金情事,本案顯非單一個案,海巡私菸查緝檢舉制度存有漏洞,且查緝人員培訓養成不足,海洋委員會有嚴重違失,依法提出糾正。

 

調查報告指出,為避免危及檢舉人身家性命,對於提供情資之檢舉人身分須予保密,因此海巡實務上採「單線領導」作法,即僅主聯人(主偵人)可與之聯繫,因而出現本案沈大祥可指定案件檢舉人為A1,並詐領檢舉獎金之漏洞。102年修正破案要點後,透過開拆檢舉筆錄,雖可適度避免偽稱之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情形,然因檢舉筆錄製作過程隱密,幾無從核對製作過程之真實性,若經有心人士虛構,並於領取檢舉獎金時縝密交代檢舉過程,仍無法完全杜絕不法之徒濫用並牟取檢舉獎金可能性。基於查緝私菸以維菸品交易秩序正常,及維護檢舉人身安全,與如何杜絕查緝人員企圖不法詐領檢舉獎金間,確為兩難課題,海洋委員會在此議題上,應經充分縝密討論,並檢討改進,以為因應。

 

此外,對於經常提供情資能力,或查緝人員有意培養之「線民」,可依海岸巡防機關諮詢工作要點成為「諮詢」,造冊列管並接受考核。然本案看似沈大祥有意培養A1成為「諮詢」,卻因A1僅屬檢舉人身分,未能造冊列管,致令沈大祥等查緝人員產生「諮詢領內部獎金、檢舉人領外部獎金」謬誤,實則領取檢舉獎金,亦應以檢舉人有提供檢舉情資為前提,若具有諮詢身分,其可擇一領取檢舉獎金或諮詢獎金。由於諮詢法規程序控管嚴格,而檢舉人為免個資外洩程序較為鬆散,故如檢舉人若係偶一為之,無須嚴加管控,惟如同本案可發現情資經常性由A1提供,自有以諮詢列管必要,除可避免前開謬誤外,亦可透過「諮詢」由查緝單位列管監控,避免查緝人員恣意指定檢舉人之不法情事發生。

 

監委仉桂美及王美玉表示,過去海巡實務緣於「績效」考核,要求查緝人員均須掛名為形式主偵人,縱使初任公務員亦然。然其追求極致結果,即發生本案部分被告為追求績效,縱使發現檢舉人造假,仍基於實務上需要,刻意選擇忽視容任,或未積極檢核。雖此種作法已非強制規定,實務上仍委由查緝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繼續維持。公務員工作表現優劣,本不應以查緝績效為唯一考據,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後,宜有完善配套。考績評斷究具屬人性,如何給予一定判斷標準,以適度勸導或鼓勵單位主管避免以績效為唯一基準,海洋委員會應縝密規劃,並檢討改進。

 

此外,案件因情資破獲後,所有獎金分配經常是檢舉獎金遠高於查緝單位個人所分配績效獎金,以及諮詢所領取之諮詢獎金。例如本案除進通九號案未頒發諮詢及檢舉獎金外,其餘案件之諮詢、檢舉獎金均高於沈大祥領取之個人績效獎金。對於查緝人員,若須與唯利是圖之不法業者交涉以取得情資,依其微薄薪資,恐將難以支應。倘交涉對象尚未成為諮詢,無法自國家定期取得報酬,則領取高額檢舉獎金將是唯一管道。然此究非常態,況查緝人員之情資來源絕非單一,若強行指定某人為檢舉人,則本案違法情事,恐再發生。如何提升查緝人員積極查緝動機,避免查緝人員於國有功之際,陷罹刑章,現行獎金分配制度,即有檢討必要。身為私菸查緝獎金分配之權責機關財政部,即應與海洋委員會協商討論,落實獎金分配制度正常化。